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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ri Modal Pemangku KepentinganV1.0 · H03 · 2026-10-19

Teori Modal Pemangku Kepentingan

Bab 9 — Kontribusi, Risiko, dan Legitimasi Hak

Sekitar 38 menit · V1.0 · H03

Teks: bahasa Mandarin asli

第九章 贡献、风险与权益的正当性

本章导读 本章小结

讨论新增回报时,可将9.1与9.3对照阅读,辨认贡献依据以及已有报酬覆盖的范围;处理责任、依赖或受影响者诉求时,应结合9.2与9.4判断。研究者可重点检查从事实到权益之间的理由是否充分。请始终区分“可以作为讨论依据”和“已经成立具体权利”,同时保留不以贡献高低为条件的基本保护。

本章概述

共同创造使企业的成长建立在多方投入之上,也使成果如何分享、责任如何承担、参与如何安排成为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认识谁创造了价值之后,还需要说明谁应当获得什么,以及这些安排为什么正当。清楚的权益依据,是参与者理解自身位置、判断共同未来的重要基础。

本章从公平合作出发,论证贡献为什么可能成为权益的依据,并进一步考察责任、风险、依赖与长期承诺如何影响回报、保障和参与安排。贡献事实与具体权利之间,需要建立有理由的联系;已经获得的报酬,也需要在其覆盖范围内得到承认。区分履行已有义务、回应尚未覆盖的投入与建立新的合作安排,才能为进一步权益划定清楚边界,使尊重既有约定与推动共同成长相互支持。

本章同时明确,人的基本权利不以贡献多少为前提,受企业活动影响的人也可能具有需要回应的正当主张。公平应当贯穿合作条件、分配依据、决策程序与错误纠正,使不同贡献得到合理对待,使基本保护不受贡献评价支配。将这些要求共同纳入治理,企业才能为参与者的合理回报与适当参与提供有依据的制度安排,并让共同事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在对有关各方负责的基础之上。

9.1 贡献为什么可能构成权益的依据

共同贡献能够为企业留下资源、能力与合作关系,解释了长期增长基础如何形成。当我们进一步追问,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应当获得什么,讨论便进入了另一个层面:企业如何说明自己对共同创造者的利益安排具有正当理由。

认识谁创造了价值,是这一讨论的起点。员工的工作、客户的参与、伙伴的协作,以及创业者和投资人的投入,使企业活动得以开展。但从“某个人作出了贡献”,到“这个人应当获得某种权益”,仍然需要建立一段完整的论证。贡献说明参与者做了什么,权益依据则要解释,为什么这些行动应当得到某种回应。

唐纳森与普雷斯顿区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描述性、工具性与规范性论证,指出这些论证虽然相互联系,却具有不同的证据与理由要求。本节沿用这一认识:解释企业如何依赖共同贡献,与论证企业应当怎样对待贡献者,需要分别承担说明责任。101

本书主张,贡献之所以可能构成权益的依据,是因为企业作为共同活动的组织者,在正当地组织、接受和运用他人投入时,也应当按照公平合作的原则对待投入者。参与者为共同成果提供了支持,其相关利益就应当进入合作条件、回报安排与治理规则的理由之中。贡献在这里具有规范意义,来自我们对公平合作关系的要求。

第一个理由是公平合作中的互惠要求。共同事业依靠各方提供自身掌握的资源、能力和配合,也通过这些投入形成各方能够获得的利益。当企业主动邀请或接受有关投入,并将其用于共同活动时,就有理由承担与这种合作关系相适应的责任,说明参与者的付出如何得到回应。

菲利普斯在讨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公平原则时,提出一种义务来源:人们自愿接受某种互利合作安排的利益,而该安排要求参与者付出,且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受益者便可能承担相应的公平合作义务。这一论证将接受合作利益与承担合作责任联系起来,为认识互惠提供了思想基础。102

这里讨论的是公平合作责任的规范依据;人们在实际交往中是否相互回应,则属于第十章分析的行为问题。观察到互惠行为,与论证某项回报义务应当成立,需要不同的理由。

本书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治理主张是,企业应当把贡献者视为合作中具有正当利益的参与者,并使制度实际承担起回应投入的责任。报酬、产品与服务、发展机会、收益安排或适当参与,都可以成为回应不同贡献的方式。企业应当说明安排为什么适当,并兑现有依据的承诺,使贡献者能够实际获得合作应当带来的利益。

互惠也包含对合作边界的尊重。某项行为偶然使企业受益,或者有人未经协商便单方面提供企业并未请求或接受的投入,通常不足以仅凭这一事实要求企业承担任意回报义务。判断贡献所支持的主张,需要考察投入是在怎样的关系中发生的,各方接受了什么,以及是否存在合理可理解的合作期待。

与此同时,互惠责任也不能完全取决于企业是否愿意给某项行动贴上“贡献”的标签。投入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受到组织或接受、是否承担了约定工作,需要依据事实判断。管理者掌握记录和评价工具,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不予记录,使已经发生的合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消失。

第二个理由在于,投入者是能够形成自身目标、作出选择并承担后果的主体。劳动、知识、资源和关系背后,连接着参与者的时间、发展机会与生活安排。企业组织这些投入时,应当尊重参与者理解条件、作出选择和提出合理主张的地位。

由此看,权益安排还承担着说明合作条件的作用。参与者需要知道,自己的投入回应什么目标,将获得怎样的对待,哪些结果已有承诺,哪些仍存在不确定性。当企业期待参与者为长期发展持续付出时,这种说明应当覆盖相应的时间范围,使投入者能够对自身的未来作出判断。

尊重自主选择,并不意味着只要双方表示同意,所有安排便已获得充分的公平依据。信息是否清楚、选择是否受到不当限制、关键条件是否被隐瞒,都会影响对合作的评价。既有约定是权益判断的重要依据,约定形成的过程和内容也需要能够经受合理审视。

第三个理由来自一致对待的要求。如果某类投入因为支持了共同成果而获得制度认可,那么具有相关可比性的其他投入,也应当按照可以解释的原则得到评价。企业不能仅因参与者所属部门、身份称谓或与决策者的关系不同,就任意改变对相同理由的回应方式。

一致对待允许有理由的差别。投入的性质、质量、持续时间、已有回报,以及相应责任和风险,可能各不相同。公平要求的是说明哪些差异与正在讨论的权益有关,为什么有关,以及这些理由是否被一致地运用。不同参与者可以获得不同安排,但差别应当具有能够讨论的依据。

贡献评价因而需要摆脱对可见程度的简单依赖。直接形成收入的行动容易受到关注,维护可靠性、传递经验、帮助他人完成工作和减少协作损失,也可能支持共同成果。能否成为权益判断中的有效理由,应当根据其实际作用及合作条件说明,不能仅凭是否出现在销售记录中决定。

这也要求认真区分付出与作用。时间投入、行动完成、成果形成及其持续影响,回答的是不同问题。评价探索性工作时,需要辨认是否履行了约定任务、形成了什么可用认识,以及结果受哪些条件影响。努力值得怎样对待,应当进入合理的合作规则;某种行动创造了多少价值,则需要相应证据支持。

企业成果具有共同创造的性质,进一步限制了单一归属的判断。某项成果可能同时依赖知识、组织、资源、资金与市场配合,各方的作用相互补充。能够说明某种投入不可缺少,并不等于能够据此主张全部成果;将各方分别认定的作用直接相加,也可能重复计算同一共同结果。

因此,承认贡献的重要性,并不要求企业先找到一套能够精确分割全部价值的公式。即使具体份额存在判断空间,企业仍然可以对贡献采取一致的评价原则,说明共同成果如何进入安排,并允许有关各方补充证据、讨论差异和纠正错误。合理判断可以承认不确定性,同时保留应有的责任。

在这三个理由之下,贡献为权益讨论提供的首先是一项需要认真回应的理由。它使企业有必要说明,某项投入已经得到怎样的对待,现有安排是否充分回应了相关责任,以及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该理由的分量,要结合其他正当主张共同判断。

这里需要区分三种判断:某人是否实际作出贡献,这项贡献是否支持某种应当获得回应的主张,以及有关主体是否已经享有内容明确的权利。三者相互联系,却各有依据。贡献事实需要证据,规范主张需要理由,具体权利的成立与履行则需要依据适用规则、有效约定及其相关条件确认。

这一划分也意味着,已经成立的权利不必等待企业重新评价贡献后才得到尊重。与此同时,对尚未明确的安排,企业也不能仅以现有制度没有规定为由,终止对其合理性的讨论。资本治理既要落实已有义务,也要能够审视未来的合作制度应当怎样改进。

从贡献进入具体权益,还需要回答权益与理由之间是否相称。经济回报主要回应收益如何取得,成长机会回应参与者如何发展,知情、表达与协商安排回应相关事项如何被理解和讨论。它们具有不同功能,不能仅凭一项贡献评价,就推导出一组范围相同、期限相同的权益。

例如,对贡献认定存在争议,本书主张给予有关参与者了解依据、补充事实与提出异议的适当机会。这种参与的理由,在于评价会影响其正当利益,且需要处理信息与判断可能出现的错误。进一步赋予经营决策权或监督权限,则还需考察事项关联、责任承担、必要能力与其他参与者的处境。

同样,贡献形成了持续作用,可以使长期回报成为值得讨论的安排,但长期作用本身不能决定具体分配比例。需要进一步说明,原有报酬覆盖了什么,是否存在尚未回应的投入或承诺,参与者是否继续承担有关责任,以及拟议安排将由谁履行。股权、债权或其他具体经济权利,都应当具有与其内容相适应的独立依据。

资本治理关注贡献与未来的联系,也不能因此降低对当期贡献的重视。完成约定工作、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即使没有形成可持续积累的资本,也应当按照相应依据获得对待。形成长期基础,是认识某类贡献后续作用的理由;参与者应获的报酬和基本保障,则不以所有投入都能长期增值为条件。

对于已经获得报酬的贡献,需要同时保留两项认识:报酬支付不会抹去参与者曾经作出的贡献,但承认这项贡献也不足以独自证明还应追加回报。进一步权益是否有依据,应当结合原有合作安排、回报范围及尚存责任讨论。有关边界将在本章后续展开。

贡献的正当性也不能只由企业获得了多少收益衡量。某种行为即使增加了收入,如果依靠欺骗、侵害他人权益或将损失不当地转嫁给外部主体,也不能仅以经营结果为由得到制度奖励。共同创造应当置于可接受的行为边界之内,对投入的评价也应当考察其方式与后果。

另一方面,没有直接为企业创造可计量收益的人,也可能具有企业必须认真回应的主张。人的基本权利、既有合法权益,以及因企业活动受到影响而产生的保护要求,具有各自的依据。贡献是权益讨论的一种重要理由,不能被扩张为决定所有人是否值得受到尊重的统一门槛。

还需要区分正当理由与谈判力量。某个参与者能够影响企业的重要决定,可能使其更容易获得有利条件,但这种影响力本身不足以说明所得份额合理。处于弱势、容易被替代或缺乏表达渠道的人,也不因此失去其贡献与既有权利应有的分量。制度应当能够回应理由,而不只是反映力量。

权益的正当性与激励效果,也有不同的判断任务。某种安排能够促使参与者继续投入,是支持制度选择的一项效果理由;某项回报已经应当履行,则具有自身的依据。企业不能因为某人不再能够带来新增收益,就据此否认已经成立的责任,也不能因为一种安排能够提高利润,就认为它对所有参与者都公平。

回到企业整体,公平合作还要求同时看见不同安排之间的联系。用于分配的资源、维持经营的需要、既有承诺和其他主体的正当利益,都影响具体方案。企业应当把这些约束解释清楚,在承认各方理由的基础上作出有依据的选择。某项主张具有正当分量,与它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最高优先性,是不同的判断。

贡献之所以“可能”构成权益依据,是因为公平合作、尊重自主选择和一致对待,赋予贡献者的主张以规范分量。具体权益仍需结合已有安排、其他正当主张与适用条件确定。责任、风险、依赖和长期承诺怎样改变有关判断,将进一步充实这一依据。

9.2 责任、风险、依赖与长期承诺

贡献使参与者与共同成果建立了需要认真对待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的具体内容,还取决于参与者在共同事业中处于怎样的位置。相近的当期投入,可能伴随着不同的持续责任、潜在损失和未来约束。企业要判断权益安排是否适当,就需要把这些差异纳入视野。

责任关注参与者应当履行什么、对哪些事项负责;风险关注可能发生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这些后果由谁承受;依赖关注参与者实现重要目标时,有多少条件掌握在特定合作关系之中;长期承诺则关注各方对未来作出了什么约定,并据此安排了怎样的行动。四者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共同创造的条件。

本书主张,这些条件应当影响权益判断,但它们并非四项可以直接相加的回报系数。承担责任可能需要相应权限与履责支持,承受风险可能需要分担和保障,处于依赖之中可能需要获得选择与过渡支持,长期承诺则需要相应的履行与调整安排。具体回应应当与其依据相适应。

首先,责任使贡献与共同事业的持续运行发生联系。

一项成果完成之后,仍可能需要有人维护质量、传递知识、协调配合并处理后续问题。这些工作使共同能力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企业如果只评价已经交付的成果,就可能忽略维持成果所需的时间、注意力与组织负担。对责任的认识,应当覆盖实际承担的事项及其持续范围。

这里需要区分事先承担的职责与事后追究的责任。前者说明谁应当完成什么、需要达到怎样的要求;后者需要依据有关义务、风险分配及行为事实,判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后果。一个人因合作失败遭受损失,并不能据此认定失败由他造成;某人担任负责人,也不能仅凭结果不理想就认定其应对全部后果负责。

在权益安排中,承担职责首先构成获得必要履责条件的理由。企业要求参与者对质量、进度或资源使用负责,就应当提供与职责相适应的信息、资源和行动权限。能够作出哪些决定,遇到超出权限的问题向谁提出,以及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复核,都影响责任是否能够被实际履行。

相应权限也应当受到职责边界的约束。负责某项任务,可以成为参与有关决策的理由,却不足以赋予对所有事项的控制。履责评价需要结合当时可得的信息、实际权限、可控制的条件及合理的行动要求。明确这些边界,既使参与者能够承担责任,也使问责具有可以说明的依据。

责任还可能成为报酬与长期激励的考虑因素。持续维护、必要待命和组织协调占用参与者的能力与时间,应当在合作安排中得到适当回应。但具体是否需要增加回报,要考察原有报酬覆盖了什么、责任是否实际增加,以及有关支持是否已经提供。职务称谓、责任表述和实际承担,需要分别辨认。

其次,风险使我们看见共同创造尚未实现时,各方已经面对怎样的不确定后果。

本节主要从可能遭受损失的角度讨论风险。资金可能无法收回,专门能力可能失去用途,预先配置的资源可能无法按计划使用,收入来源和后续经营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些后果具有不同性质,应当辨认其发生条件及承受主体,不能将所有不确定性都归入一个笼统的风险总额。

风险应当根据作出投入和决定时的信息加以认识。最终取得成功,并不说明此前没有承担风险;最终发生亏损,也不足以单独说明投入者原先承担了多大风险。已经确定发生的成本、尚不确定的损失,以及已经实现的损失,需要分开处理,才能避免用结果替代对原有安排的判断。

比较风险,还需要考察损失的可能程度、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参与者是否具备分散或缓解损失的条件。同样的损失金额,对拥有多种收入和资源来源的主体,与高度依赖单一合作的主体,可能具有不同影响。比较这些处境,有助于判断保障是否适当,但不能据此给不同主体的基本权利标上价格。

本书主张,在正当的合作范围内,参与者知情并接受了为共同事业承担的特定风险,这可以成为讨论相应收益机会、损失分担和保障安排的理由。企业期待一方在结果未定时先行投入,就应当让其能够理解所得机会与所承受后果之间的关系。回报的合理性,需要与实际风险安排一并判断。

这种联系不意味着风险越高,就必然应当获得越高的固定回报。某些风险适合通过减少暴露、改进流程或重新配置责任来处理;有些可以通过适当保障加以缓解;剩余的不确定性,才进入各方愿意接受的合作条件。承受了风险,也不能独自推出对一切损失的补偿要求。

尤其需要区分自愿接受的经营风险,与因信息隐瞒、不当行为或强势转嫁而承受的后果。对于后者,首先应当考虑防止侵害、停止不当做法和落实补救责任。企业不能把原本应当避免或纠正的损害,包装成参与共同成长所必须支付的代价。

风险的制造者、控制者与承受者也可能并非同一主体。能够决定风险是否扩大的人,应当对有关决定及其影响作出说明,并受到相应约束。承受后果的人,则可能需要与有关事项相适应的知情、表达和协商渠道。与此同时,未经适当授权而主动扩大风险的行为,不能仅凭“承担了更多风险”要求获得更多奖励。

依赖进一步揭示,参与者在面对变化时,实际上保留了多少选择。

埃默森在权力与依赖关系的研究中,把依赖与两个因素联系起来:通过某一关系实现的目标有多重要,以及在该关系之外获得替代途径有多困难。这一分析也要求将使用替代途径的成本纳入考虑。它提示我们,认识合作中的力量差异,需要考察各方真实的选择条件。103

在企业关系中,依赖可能表现为重要收入、关键资源、专业能力的运用途径或后续发展机会,集中于某一项合作之中。双方都从合作中获益,并不意味着双方具有相同的退出能力。企业容易找到新的参与者,与原参与者能够容易找到新的发展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专用性投入会使这种差异更加突出。参与者按照共同任务调整能力、资源与协作方式,可能提高合作价值,也可能降低转向其他用途时能够保留的价值。第六章已经讨论了这一形成机制。在权益判断中,需要进一步追问:这种选择条件的改变,是在谁的要求、鼓励或承诺之下发生的,又使谁承担了后续负担。

本书认为,当企业要求或鼓励参与者围绕特定事业作出专门投入,并能够合理预见由此增加的依赖时,就有更充分的理由为有关合作提供适当保障。参与者按照企业认可的方向缩小了其他选择,企业在利用相应投入时,也应当回应自己在这种处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这种责任仍需有明确依据。参与者自行形成的期待、没有得到支持的过度集中投入,以及企业作出明确要求后形成的依赖,应当分别认识。依赖程度本身不能直接决定收益份额,也不足以要求企业无限承担参与者的全部发展责任。它所支持的主张,要结合形成原因、各方认知、已有约定和实际影响加以论证。

对依赖的合理回应,可以体现在更清楚的合作预期、重要变化的提前沟通、必要的过渡支持,以及适当的能力转用和退出安排之中。其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承担有依据的长期投入,同时保留调整自身发展的条件。降低不必要的转换障碍,也可能使最初的投入更容易被接受。

因此,企业不应把参与者越来越难以离开,直接视为共同关系越来越稳固。依赖可以伴随有价值的专门合作,也可能使一方失去表达和选择的空间。资本治理应当判断,关系的持续究竟建立在合作价值与可信安排之上,还是主要由缺少替代机会维持。

长期承诺则把责任、风险与依赖放入时间之中,使各方对未来的安排成为今天行动的依据。

承诺可以涉及持续提供能力、维护资源、开展合作,也可以涉及回报、使用条件和发展支持。对其意义的判断,需要考察承诺的内容、期限、提出者的权限,以及有关各方可以合理理解和依赖的范围。共同愿景能够表达方向,具体承诺则需要为行动提供足够明确的依据。

长期承诺之所以具有权益上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参与者为履行承诺保留了能力、承担了准备工作或放弃了其他机会;另一方面在于对方也据此安排了自己的行动。相关利益因而不仅连接已经完成的贡献,也连接各方相互依赖的未来计划。本书主张,对这些影响的处理应当尊重有效承诺,并辨认实际形成的合理依赖。

威廉姆森关于可信承诺的研究,将专门投入与交换关系的保障联系起来,分析有关安排如何约束投入之后的行为。这为理解长期承诺提供了重要启示:需要考察承诺是否改变了各方的实际行动条件,以及履行和调整能否获得制度支持。104

对于权益的正当性,本书进一步强调了承诺的相互性。企业要求参与者维持长期投入,就应当对相应的合作条件承担责任;参与者接受明确安排,也应当履行自己正当承担的义务。各方付出的资源和承担的后果可以不同,但不能一方面要求他人依据长期承诺投入,另一方面又把自身应当履行的事项保留为可以随意改变的选择。

合作时间越长,也并不自动意味着应当获得越多权益。需要判断的是,这段时间包含什么贡献、持续职责、机会约束与承诺履行。已经服务多年、承诺未来继续服务,以及当下正在承担尚未完成的事项,具有不同的时间状态。权益安排应当回应这些具体内容,避免将年限变成脱离实际责任的通用尺度。

长期承诺还需要容纳正当变化。需求、能力与资源条件发生改变时,继续维持原安排未必始终合理,但调整应当尊重已经成立的权利义务,并认真处理各方据此作出的投入。重要变化的理由、通知、协商、过渡与未履行事项的处理,都是让承诺在变化中仍然具有分量的内容。

能够有序调整,也意味着参与者保有对下一阶段合作作出选择的空间。长期承诺不能仅以共同未来为由变成无限期投入的要求。已经取得的权益、仍有条件的安排与尚未开始的后续合作,需要分别确定其依据。清楚处理这些关系,才能让持续参与建立在可以理解的责任与预期之上。

将四个方面联系起来,权益设计便需要回答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谁有权决定,谁负责履行,谁可能承受损失,谁难以转换合作,以及谁已经依据承诺安排了未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应当共同进入回报、保障、参与和调整安排,使组织所赋予的权限与实际承担的后果保持有理由的联系。

同一项投入也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方面。专门能力的形成,可能伴随持续维护责任、用途受限的风险,以及对特定关系的依赖。分析时应当保留这些不同作用,但不能把对同一负担的多次描述,当作多份独立贡献反复计算。经济回报、风险保障与参与权限各自回应什么,也应当能够说明。

这些差异使权益依据延伸到共同事业的完整合作条件。制度应当为履责提供支持,为承受后果者提供有依据的保障与参与,为形成依赖者保留合理选择,也使作出承诺的各方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是否需要增加权益,还须核对哪些付出已获回应、哪些风险已有保障、哪些承诺尚待履行。

9.3 已获报酬的贡献与进一步权益的边界

当共同贡献被纳入权益讨论,一个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是:参与者已经获得报酬,企业是否还需要为同一项贡献安排进一步权益?这一问题关系到利益相关者资本论如何对待已有交易,也关系到共同成长的制度能否建立清楚、稳定的边界。

员工已经取得劳动报酬,供应商已经收到货款,渠道已经获得佣金,这些支付本身就是企业回应有关投入的重要方式。对客户等交易参与者,也需要辨认产品、服务等既有交易利益已经回应了什么。不同关系中的回报具有不同性质,但都需要先认识现有安排,才能讨论是否还有进一步主张。

本书主张,已经支付的报酬,应当在其覆盖范围内得到承认;已经发生的贡献,也应当作为事实得到保留。支付报酬可以履行相应义务,却不会使贡献从企业的价值创造历史中消失。承认历史贡献,则需要与判断是否仍有未履行义务、是否应当增加某种权益分别展开。

因此,讨论的起点是确认报酬究竟覆盖什么。有关工作、成果及使用范围,合作期限,持续维护或配合的责任,以及各方接受的收益与风险条件,都可能属于原有安排的内容。单独知道支付了多少金额,还不足以完整判断这笔支付回应了哪些事项。

支付方式也不能代替对覆盖范围的认识。按月支付的报酬,可能回应一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与配合;按成果支付的费用,可能同时包含交付要求和明确的后续责任。某项活动没有被单独列入绩效指标,并不直接说明它未被原有报酬覆盖。反过来,某种报酬被称为综合报酬,也不足以据此推定一切新增要求都已获得回应。

贝克、吉本斯与墨菲关于激励契约的研究,分析了客观绩效指标不完善时,主观评价如何可能与客观指标共同发挥作用。这提示我们,评价体系中列出的指标,未必能够穷尽合作中有意义的行动。但指标不完整是否意味着报酬不足,仍需另行判断,不能由前者直接推出后者。105

回报还可能由多项安排共同组成。固定报酬、条件性奖励、延期支付和约定的长期收益,可能分别回应工作的不同方面。判断哪些事项已经获得对待,应当认识整个安排的内容,同时保留各部分的性质与状态。尚未满足条件的收益机会,不能被当作已经实际支付的报酬。

报酬覆盖的时间,也未必与成果发挥作用的时间相同。一项合理约定的支付,可以包含对较长时期使用成果的安排;某项回报即使在合作结束之后履行,也可能来自此前已经成立的义务。支付发生在当期、成果在以后仍然有用,以及后续仍有回报需要履行,具有不同的判断依据。

由此可以确立一个重要边界:贡献产生持续价值,并不单独证明原有报酬没有覆盖这种价值。企业将已经取得适当使用依据的知识、资源或成果用于后续经营,可能正是最初合作的目的。后续出现更多收益,需要结合原有安排理解,不能仅凭收益增长就认定每一项历史投入都应重新定价。

同样,权益判断应当尊重投入时各方接受的合理安排。固定回报与随结果变化的回报,可能对应不同的不确定性分担。结果出现之后,一方获得的收益高于原先预期,并不足以单独证明另一方受到了不当对待;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单独成为撤回已经应当履行报酬的理由。

哈特与摩尔在“契约作为参照点”的研究中,分析事先约定如何影响参与者对自己应当获得什么的主观认识,以及这些认识如何影响后续履行。这为理解原有安排在合作预期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视角。参与者感到自己应当获得什么,与具体主张是否正当或权利是否已经成立,仍然需要区分。106

本书据此强调,资本治理应当保留合作的可预期性。企业、投资人和其他参与者都需要能够判断,自己已经履行了什么,取得了什么,以及还承担哪些责任。以共同创造为由任意重写此前的安排,也可能削弱各方对后续承诺的信任。

对已有安排的尊重,也不意味着只要发生支付,公平问题便已经结束。报酬是否按照有效约定履行,关键条件是否得到充分说明,有无被隐瞒的使用范围或被不当追加的责任,仍然需要审视。市场价格和谈判结果可以提供参照,但不能独自证明所有合作条件都已获得充分的正当依据。

在这一基础上,企业需要区分几类性质不同的后续处理。

首先是履行原有义务。已经约定并达到取得条件的奖励,已经成立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安排中仍待提供的支持,都需要按照各自依据处理。这些事项的履行,即使发生在较晚时间,也不应被表达为企业在原有安排之外给予的额外恩惠。

如果既有支付存在不足,或者原有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接下来需要处理的是补足、纠正或相应补救。具体判断应当结合适用规则、有效约定和事实证据。资本治理应当使应履行的事项得到识别,不能用一项未来激励代替对既有问题的处理,也不能要求参与者以继续投入换取已经应得的回报。

其次是回应原安排尚未覆盖的投入与负担。工作范围发生实质变化,持续维护责任增加,企业要求新的专门投入,或者合作条件改变了原有风险分担,都可能构成重新讨论安排的理由。这里需要说明新增的内容、企业在其中的作用,以及原有回报为什么尚未充分回应这些变化。

判断是否超出原安排,不能只凭参与者付出了更多精力,也不能只看任务名称有没有变化。同一种任务可能已经包含新的要求与责任,不同名称的活动也可能仍属于原先约定的工作。有关各方需要结合实际要求、沟通过程、已有约定及履行情况判断,使新增安排有明确对象。

参与者主动提供的帮助或探索,也需要放回合作关系中认识。其是否受到请求、认可或实际接受,是否具有可说明的作用,以及各方是否形成合理期待,都会影响后续判断。企业可以认可有价值的主动投入,但任何一方都不能仅凭单方面扩大行动,就自行决定对方应当承担无限的回报义务。

还有一类安排面向共同事业的后续发展。企业可能希望参与者继续维护共同能力、投入新的知识、承担更长时期的协作责任,并与未来成果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即使过去的报酬已经合理履行,企业仍然可以在适当授权与规则支持下,为新的合作建立进一步权益。

这种安排具有面向未来的制度目的。企业需要说明希望支持什么共同活动,参与者将提供什么,以及回报如何形成和取得。它的正当性可以建立在新的互惠合作之上,无须先把过去所有交易都解释为报酬不足。历史安排得到尊重,与未来合作得到改善,可以同时成立。

历史贡献也可以成为新制度选择参与者、确定适当起点或表达认可的参考。企业若决定通过新的安排回馈已有贡献,应当说明选择依据、适用范围和资源来源,并尊重其他主体已经成立的权益。新设安排的取得依据需要清楚,不能把企业主动建立的规则直接写成所有历史贡献原本就附带的权利。

本书所追求的共同成长,因而具有主动建设的意义。企业可以在既有交易之外,组织各方认可的新合作,使长期收益、发展机会与适当参与成为持续投入的条件。这一方向要求企业建立可信且能够履行的制度,也要求参与者能够理解自己的选择和相应责任。

在具体形式上,同一项贡献可以进入多种相互配合的安排。固定报酬回应约定的工作,成果奖励回应明确的绩效条件,长期激励回应持续合作及未来结果。这些安排只要具有清楚的关系与依据,就不因同时存在而必然构成重复回报。需要避免的是,将已经履行的同一给付义务,在没有新增依据的情况下再次作为独立欠付事项计算。

反过来,多项权益的存在,也不能证明总体安排已经充分。取得条件、兑现时间、可实现程度和参与者的实际需要,都影响各项安排的意义。名义金额相近的当期报酬与未来收益机会,并不具有相同的确定性;培训机会、身份认可与经济回报,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彼此替代。

尤其需要将收益安排与参与权限分别判断。获得报酬,不会使参与者失去对相关事项提出合理意见、了解贡献评价依据或寻求纠正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赋予某种决策或监督权限,则还需考察事项关联、责任承担和其他主体的处境。经济支付的完成,不能独自决定全部治理关系。

对于股权、债权或其他具体经济权利,进一步安排需要明确其成立方式、内容和履行条件,并经过相应授权与程序。贡献记录可以提供事实依据,却不能代替这些要求。新的回报如果会影响既有权益,还需要说明由谁承担相关成本,并尊重已经存在的有效权利义务。

对时间边界的处理同样重要。此前已经取得的权益,依照未来条件才能取得的权益,以及企业正在考虑的新安排,应当分别表达。规则更新可以改善以后的合作,但不应借更新之名抹去已经成立的义务。某人停止继续参与,也不意味着此前所有权益都能被一并取消。

判断进一步权益,还需要避免以单方结论代替共同理解。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原有报酬的范围,参与者应当有机会补充实际投入及相关承诺的证据。存在分歧时,可以围绕具体事项进行解释、协商和复核。讨论的对象越清楚,越有条件辨认双方是在争议事实、解释约定,还是提出新的合作建议。

因此,一项进一步权益是否有依据,可以沿着一条连续的判断展开:先认识已有安排覆盖什么,再核对相应事项是否履行,继而确认是否存在未被回应的投入、责任或承诺,最后判断是否需要建立新的合作安排。不同判断对应不同处理,使履行义务、纠正问题和设计激励各自获得适当位置。

经过这样的判断,结论可以是需要补足已有回报,也可以是需要调整新增责任的安排,或者适合为未来建立新的权益。结论也可能是原有报酬已经适当覆盖有关事项,没有进一步经济给付的充分依据。承认这一可能性,是使贡献与权益之间保持可论证联系的必要条件。

没有追加经济回报的依据,并不意味着贡献失去了价值。贡献仍然可以进入企业对知识来源、协作历史和共同能力形成的认识,也可以在有适当依据时支持后续合作判断。企业对共同创造者的尊重,应当体现在真实记录、合理对待与可信履行之中,而不只体现在是否不断增加奖励。

已有安排也可以随着新的事实与共同目标得到改进。调整需要明确面向哪个时期、回应什么问题、经过怎样的协商与授权。企业不必把每一笔已经完成的交易都无限重新打开,但应当保留识别实质遗漏、处理真实争议和建立更好合作条件的能力。

已获报酬的贡献与进一步权益之间的边界,要求企业同时把握两项原则:已经合理履行的安排应当得到承认,尚未履行或需要重新建立的安排应当获得认真处理。共同成长由此建立在清楚的依据之上,使参与者既能信任过去,也有条件选择共同的未来。

这一边界仍不能穷尽企业对人的责任。基本权利、既有合法权益和受影响者的保护要求,具有独立于追加报酬的依据。它们对贡献评价与权益分配的约束,构成共同创造必须面对的公平要求。

9.4 基本权利、受影响者保护与公平原则

贡献、责任、风险与长期承诺,为讨论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企业据此认识不同参与者的投入和处境,可以建立更有理由的回报与参与安排。但这些依据仍然需要接受一项更基础的约束:一个人应当受到怎样的尊重,不能完全取决于他为企业创造了多少价值。

利益相关者资本论以共同创造为出发点,也必须说明共同创造本身应当遵守什么原则。企业能够组织哪些投入,可以怎样使用他人的能力与资源,以及在追求共同成果时应当如何对待受到影响的人,都关系到这项事业是否具有正当的合作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以人的尊严与权利平等为基本立场,并强调人权不因身份差异而有所区别。这为本书提供了一项规范参照:人的基本地位先于其在某一家企业中的贡献评价,不能通过经营绩效的高低来决定。107

在企业活动中,这意味着生命与人身安全、人格尊严、隐私以及免受歧视和不当强迫的保护,不应成为贡献达到一定分数之后才能获得的奖励。贡献尚不突出、缺乏谈判能力或尚未形成直接收益的人,同样应当受到相应尊重。基本保护构成合作应当遵守的条件。

这些条件也不会随着企业角色的变化而整体消失。一个人结束工作、停止消费或退出合作,其应有尊重和已经成立的权利仍需得到对待。企业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调整角色,根据有效安排处理具体权益,但不能把停止参与理解为当事人失去了所有提出正当主张的资格。

因此,基本权利与贡献性权益需要分别认识。前者保护人作为人的基本地位,后者依据具体贡献、责任、约定等条件建立差异化安排。承认人的尊严平等,可以与经济回报、职责权限的合理差异同时成立。企业需要解释的是差异的依据,而不是让收益差异决定谁更值得受到尊重。

这一要求也约束贡献识别本身。企业建立身份、贡献和关系记录,应当说明收集信息的目的与必要范围,认真处理个人资料的使用、访问和纠错。记录应当服务于具体的合作判断。把一个人的全部生活纳入评价,或依据未经核实的标签影响其机会,不能仅以提高治理效率为由获得充分正当性。

对基本权利的尊重,还要求审视参与条件。信息是否清楚,选择是否受到不当压力,参与者是否被要求以放弃必要保护换取激励,都影响合作的正当性。签署了某项安排,或者多数人接受了某种制度,并不单独证明其中对人的对待已经适当。

企业的责任范围也不能只由参与名单决定。

有些人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或资金,却可能受到产品使用、数据处理、经营活动或资源利用的影响。共同事业与周边生活、公共资源和社会关系相互联系,其中一些后果会落在交易关系之外。企业如果只看见合同中的参与者,就可能遗漏需要回应的正当利益。

受影响者提出主张的依据,与贡献者有所不同。贡献者可以依据付出及合作安排讨论回报,受影响者则可能依据自身的安全、权利或其他正当利益受到影响,要求企业说明、预防、纠正或承担相应责任。提出这些要求,不需要先证明自己帮助企业创造了利润。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具有这两种地位,其贡献回报与受影响后的保护应当分别判断。

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区分企业自身造成、促成的不利人权影响,以及经商业关系与企业经营、产品或服务直接关联的影响,并据此提出不同的回应要求。这为本书提供了重要参照:企业与影响之间的关系需要辨认,不能只因缺少直接合同便忽略问题,也不能不作区分地认定责任相同。108

对具体主张的判断,需要说明发生了什么、影响涉及谁,以及企业的行为和相关关系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受到不利影响,并不在所有情况下都等于权利受到侵害;经营环境或正当竞争带来的变化,也不能只凭有人受损就直接确定补偿义务。保护应当有依据,责任应当与事实及适用规则相联系。

同样,责任尚未最终确定,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对已经显现的重要风险保持沉默。本书主张,当存在值得认真对待的风险信息时,应当及时查明、沟通,并采取与可能后果相适应的预防措施。对严重且难以恢复的影响,尤其需要避免在等待完整结论的过程中放任损害扩大。

认识这些影响,应当从有关人的处境出发。某种后果没有明显减少企业收入,或者尚未形成声誉压力,并不说明它对当事人不重要。受影响人数、后果程度、持续时间和恢复条件,都应当进入判断。表达能力较弱、缺少资源或不易被看见的主体,不应因此被排除在考虑之外。

这一视野还需要覆盖较长时间。某些经营选择可能持续影响生活环境、资源可用性和后续发展的条件,承担后果的人未必已经进入当前的协商。企业应当通过可靠信息、适当的专业判断及相关代表参与,认识这些较难直接表达的利益。代表的依据、所表达的范围与自身利益关系,也需要能够被审视。

受影响者保护的目的,是让企业对相关活动给人带来的影响承担有依据的责任。根据实际问题,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改变行为、减少损害、修复影响或作出适当补偿。将受影响者纳入一个激励计划,并不能自动完成这些工作;对某一群体提供好处,也不能单独抵销对另一群体尚未处理的侵害。

基本权利明确合作的基础约束,受影响者保护拓展需要认真对待的主体范围,公平原则则进一步进入权益如何形成、分配和执行的过程。

组织公平研究提供了一项有用的提醒。科尔奎特的研究支持将分配、程序、人际对待和信息解释作为不同的公平维度加以认识。这提示我们,理解参与者的公平体验需要考察多个方面。本书借鉴这一多方面的视角,进一步提出对规则、结果、沟通与纠正的治理要求。109

在分配上,公平要求相关理由得到一致对待。具有可比性的贡献、责任和风险,应当按照能够解释的标准进入判断;作出差别安排,则需要说明差异与所讨论的权益有什么关系。单纯依靠身份亲疏、个人好恶或表达声量分配机会,难以为共同合作提供稳定依据。

公平也需要辨认不同安排的目的。用于贡献激励的收益,可以考虑投入与成果;用于保障基本处境的支持,需要认识实际需要;用于纠正损害的安排,则需要回到被影响的权利和相应责任。把所有事项都按贡献比例处理,会使不具有相同性质的主张失去应有位置。

因此,公平允许适当的差异,也要求差异具有边界。提供必要的理解与表达支持,可以帮助处境不同的人实际参与;合理区分工作责任,可以支持不同的决策权限。人的基本地位平等,并不要求所有人获得相同金额或对所有事项拥有相同权力。有关差异应当服务于明确且可以论证的目的。

在程序上,公平要求重要判断具有可信的形成过程。贡献由谁确认,规则由谁解释,利益冲突如何处理,以及错误由谁复核,都会影响决定能否得到合理审视。管理者参与其中并不当然使判断失去正当性,但涉及自身利益时,需要相应的回避、监督或其他约束。

参与的机会还应当具有实际意义。有关人需要能够理解正在讨论什么,有合理时间准备信息,并通过可使用的方式表达意见。形式上允许发言,却不提供必要信息,或者在决定已经无法调整之后才征求看法,难以充分回应程序公平的要求。

有效参与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决定全部事项。企业仍需明确决策范围、责任主体与作出决定的方式。知情、表达、协商、监督和最终决定,具有不同功能。适当的治理应当让有关主张进入判断,同时使作出的决定能够找到负责解释与履行的主体。

信息解释与人际对待,同样构成公平的实际内容。企业应当说明重要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规则和判断限度,避免用含混承诺代替明确回应。在评价、拒绝或处理争议时,仍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即使某项请求没有充分依据,提出请求的人也不应因此受到羞辱或不当报复。

公平还需要允许纠正。记录不准确、标准适用错误或存在未被识别的利益冲突时,有关各方应当能够提出复核,并在问题确认后得到相应处理。修正记录、重新评价、补足应履行事项或落实必要补救,应当随问题性质而定。仅仅解释错误发生的原因,未必已经回应错误造成的后果。

相关渠道需要能够被实际使用。提出问题不应以贡献等级较高或已经具有内部身份为前提,程序也不应通过过高成本使正当主张难以进入。企业内部处理可以承担重要作用,但不应妨碍当事人依照适用规则寻求其他正当救济。处理争议的安排,应当帮助解决问题,并为后续改进保留信息。

程序与结果还应当相互检验。程序得到履行,可以支持判断的可信度,但不能独自证明任何结果都公平;结果暂时得到多数人欢迎,也不能替代对权利与程序的审视。企业需要同时说明如何作出决定,以及决定对有关主体产生了什么影响。

现实中的正当主张有时仍会发生冲突。不同参与者需要同一项有限资源,某种经营调整也可能同时改善一部分人的处境并增加另一部分人的负担。此时需要先辨认应当遵守的权利与已有义务,再比较可行选择、相关理由及影响程度,并为必要的过渡和补救安排条件。

本书反对仅以总体收益增加为由跳过这一过程。多数人的收益不能自动消除少数人的正当主张,某一项主张值得认真对待,也不意味着它在任何事项上都拥有无限优先性。公平决策需要说明所采取的选择为什么适当,是否存在减少不利影响的可行方式,以及没有被完全满足的主张将得到怎样的回应。

这些要求应当落实为与企业活动相适应的治理能力。规模、资源和影响范围不同,具体组织方式可以有所差异;复杂程序的数量也不能单独代表公平程度。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识别了需要保护的人与利益,是否给出有依据的安排,以及是否能够履行、发现偏差并进行纠正。

在这一意义上,公平应当进入价值创造的起点。企业选择怎样的增长方式、依靠什么投入、将成本与风险留给谁时,就已经在作出涉及公平的决定。等到成果形成之后再讨论如何分配,可能已经无法充分处理此前造成的影响。资本治理应当把合作条件、过程与结果联系起来。

本章由此为权益的正当性建立了一组相互联系的依据:贡献使投入者的付出进入讨论,责任、风险、依赖与承诺说明各方的实际处境,已有报酬和约定明确进一步安排的边界,基本权利、受影响者保护与公平原则则约束共同事业的组织方式。

共同创造应当承认不同贡献,也应保护不以贡献为前提的基本地位。这些规范要求进入实际合作后,能否成为参与者继续投入的理由,还需要理解人的动机、信任与互惠行为。制度的正当性与合作的持续性,由此成为相互联系而又需要分别检验的问题。

本章小结

贡献能够为权益提供理由,具体安排还需要结合责任、风险、依赖与既有承诺。进一步回报应说明新增依据,基本权利则不以贡献数量或排名为前提。

公平的制度既回应已经发生的共同创造,也约束分配和决策的方式。参与者应当知道自己凭什么获得什么,并能够对缺乏依据的处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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