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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chain — Công nghệ nền tảng của Lý thuyết Vốn các Bên liên quanV1.0 · 2026-10-08

Blockchain — Công nghệ nền tảng của Lý thuyết Vốn các Bên liên quan

Chương 18 — Cấu trúc quyền lợi, chứng nhận số và chuyển giao quyền

Khoảng 20 phút · V1.0

Nội dung: nguyên bản tiếng Trung

第十八章 权益结构、数字凭证与权利转移

资本形成使共同创造留下能够延续的资源、能力与关系,权益安排则进一步说明参与者如何在其中获得承认、提出请求和参与决定。二者具有联系,却不能相互代替。共同事业拥有某种能力,不等于所有贡献者已经取得相同权利;某个主体持有数字凭证,也不意味着其能够要求组织履行凭证名称所暗示的一切。

上一章建立了贡献账户、资本记录与权益账户的分工。本章进一步讨论权益账户究竟表达什么,以及这种表达如何进入数字凭证和转移程序。核心问题是把权利内容、主体、义务和条件说清楚,再选择能够准确承载这些内容的技术形式。

本书将权益结构理解为不同权利、资格和限制之间的制度安排。数字技术可以使其中一部分更容易识别、核验和执行,但必须说明技术状态与制度效果怎样对应。账户变化、凭证交付、通证控制转移和法律上的权利变动,可能相互关联,也可能分别发生。

一、所有权、收益权、治理权与使用权的区分

“拥有权益”只有在对象和内容明确时才具有可检查的含义。拥有某项财产、可以请求某类回报、可以参与某项决定,以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资源,回答的是不同问题。本书以所有权、收益权、治理权和使用权展开分析,同时承认具体制度中的权利可能交叉组合,并不将四者当作穷尽全部法律关系的分类。

所有权首先需要明确指向的对象。对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持有某种企业股权和参与一项共同资本安排,不是同一对象上的同一种关系。制度文本若只写“共享所有权”,却没有说明共享什么、由谁确认及受到哪些限制,就难以支持后续操作。

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和变动条件需要依据有关对象及适用法律判断。数字记录可以描述权利归属,也可以记录有关处分行为,但一个系统中的“所有者”字段首先具有该系统定义的含义。它是否对应某种法律权利,还要检查记录的效力依据与现实对象的联系。

收益权在本书中用于概括按照特定安排取得经济回报的权利,需要进一步说明其性质。请求约定报酬、参与符合条件的收益分配以及取得某种剩余回报,可能具有不同来源和实现条件。不能把它们都写成一个没有期限、口径和责任主体的“分红权”。

收益安排尤其需要区分已成立的请求与依赖未来条件的资格。完成约定事项后产生的支付请求,和只有在形成可分配资源后才参与计算的资格,承担的不确定性不同。制度应当直接说明差别,而不能先展示成同一种余额,再在履行时才解释其实际限制。

治理权涉及参与组织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包括知情、提案、审议、表决、监督及请求复核等不同内容。取得其中一种,不意味着同时取得所有内容;有权投票,也不意味着可以越过既定范围直接操作全部资源。治理权的对象和程序,比一个笼统的票数更重要。

治理权还应当与技术管理权限区分。维护系统、升级程序或持有管理密钥,是实现某些操作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否得到制度授权,以及应当依谁的决定使用,是另一项判断。节点参与账本确认的资格,也不能直接作为参与企业全部治理的依据。

使用权则说明主体可以在什么范围、期限和条件下利用资源或服务。它可能涉及排他使用、共同使用、特定用途或一定额度,具体性质需要结合安排判断。获得读取权限不等于可以任意复制和传播,获准使用成果也不等于取得其全部所有权。

使用的实际条件同样需要表达。系统允许登录,只说明入口开放;资源容量、维护状态和必要配套是否满足要求,决定了使用是否能够实现。对服务或组织能力的使用,尤其不能仅以一个访问凭证已经签发作为履行完成的证明。

权益类型需要明确的核心内容不宜自动推导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对象、归属、处分条件及适用限制对组织全部事务的直接决定权
收益权回报来源、计算口径、请求条件及履行方式所有权或全部治理权
治理权决策事项、参与程序、权限范围及约束对资产的任意处分或个人收益保证
使用权使用对象、用途、期限、额度及配套条件所有权、再许可权或无限期占用

权益可以按照共同创造的需要组合。一个主体可以取得限定使用和特定收益安排,另一个主体可以承担维护职责并具有相应治理参与权限。但组合应当有清楚依据,不能因为某项凭证承载多种功能,就默认这些功能在成立、变更和退出时永远同步。

不同权益的转让性也可能不同。某项经济请求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转移,与任职或持续履行相关的治理资格则可能要求另行审查。制度需要逐项说明哪些可以转让、哪些只能委托行使、哪些必须随关系变化重新确认,不能给整组权益设置一个没有区分的转移开关。

共同创造的历史归属还应当独立保留。某项收益安排可以按规则转让,不意味着原有贡献事实改由受让人完成;受让人取得某种凭证,也不因此继承原贡献者的专业能力或合作关系。贡献、资本来源与权益持有,需要通过不同记录保持联系。

权益之间也可能出现冲突。使用范围扩大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某类收益安排可能影响共同维护资源,治理决定也可能改变后续参与条件。清晰分类有助于识别受到影响的主体,并确定应当采用的审议和授权程序,而不是让一种权益名称覆盖所有后果。

因此,区分四类权益并非把共同关系切碎,而是为组合提供准确基础。每项权利能够单独说明其对象、依据和限制,组织才有条件安排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并在某项条件变化时避免不必要地改变全部关系。

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与兑现条件

权利结构需要落实到具体主体。谁可以主张,向谁主张,要求完成什么,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履行,决定了权益能否进入实际协作。“由生态保障”“系统自动兑现”之类表述,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职责安排,就不足以说明由谁承担后续行动。

权利主体应当与账户控制者、凭证持有者和实际受益者分别识别。自然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操作,组织可以由工作人员提交请求,托管服务也可能代为控制数字工具。系统需要记录谁以什么身份行使哪项权利,避免把经办行为误写成权利归属。

义务结构则应当结合权利类型分析。支付或提供服务的请求需要明确相应履行者;治理参与需要明确谁组织程序、提供信息并落实有效决定。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还涉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不能一律简化为“某个发行者欠持有人一笔钱”。本书强调的履行责任,是使实际行动安排清楚,并不把全部权利改写为单一债务关系。

数字凭证的出具者也未必就是全部义务的承担者。出具者可以证明某项资格或记录某个决定,资源提供者、支付者和程序组织者则可能另有其人。制度应当说明各自职责,不能仅凭凭证上存在一个签名,就推定签署者承诺履行所有关联事项。

权益成立需要有明确依据。组织规则、双方约定、有权决定或其他适用制度,可以分别产生不同效果。记录应当能够指向具体版本、适用范围和必要的接受或生效程序。一个网页上公开的计划,与已经对特定主体成立的安排,需要保留区别。

条件也需要拆分为资格条件、履行条件与操作要求。参与者是否符合约定身份,贡献或其他事项是否已经满足要求,当前请求是否由有权主体提出,分别影响不同环节。操作材料暂时不齐,不应直接显示为权利不存在;身份尚未核实,也不能被系统自动补成已经有效。

对于有条件权益,应当说明条件由什么事实触发、谁负责确认以及如何处理争议。条件若完全依赖承担义务的一方任意决定,而没有范围、期限和复核安排,权利主体就难以形成稳定预期。技术可以执行条件检查,条件本身仍需受到制度约束。

本章所说的兑现,不仅指支付金钱。收益请求需要实际履行,使用权需要获得相应资源或服务,治理权需要有真实可参与的程序,其他权利也需要具备适当行使条件。凭证已经到达钱包,通常只能证明凭证取得这一环节,不能统一表示上述事项已经实现。

涉及回报时,需要说明资源来源、计算期间、采用口径和支付责任。可分配资源尚未形成的安排,应当如实呈现其条件;已经成立的支付义务,则不能仅因系统没有预先存放资产而被重新解释为不存在。权利成立、资金准备和实际支付,是不同状态。

资源准备能够改善履行条件,但其效果也需要具体说明。合约中存放了可用资产,可以支持某些自动支付;仍需检查哪些主体有权操作、资产是否实际用于相应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限制。屏幕显示的额度,不足以单独证明资源已被适当配置给特定权利。

履行期限与请求程序应当相互配合。何时可以提出请求,收到请求后何时处理,哪些补充材料确有必要,以及未按期履行时怎样回应,都应当清楚。不能通过不断增加事后要求,使已经满足条件的主体长期停留在等待状态。

分阶段履行还需要区分已完成与剩余部分。部分支付、部分开放使用或一次治理程序完成,可以分别形成记录,但不当然终结全部义务。相关回执应当限定其范围,并与原请求对应,避免同一操作被重复计为履行,也避免部分履行被展示为全部兑现。

履行依赖其他主体时,需要识别关键连接。组织可能依赖支付服务、资源托管或外部业务确认来完成安排,各环节应当说明职责和失败后的处理。技术提供者发生故障,并不会自动回答原义务由谁承担;需要依据既有安排判断后续替代和处理责任。

当资源不足、系统中断或现实条件变化时,程序应当表达发生了什么、影响哪些请求以及准备怎样处理。它可以依据有效安排启动延期、替代履行或其他程序,但不宜通过删除记录掩盖未履行状态。争议、不能即时履行与权利已经终止,需要分别呈现。

多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尤其需要避免责任空白。应当说明各方分别完成什么,何时需要协调,哪一环节负责向权利主体反馈。共同协作并不天然意味着每一方都承担全部义务,也不应成为每一方都可以推给他人的理由。

本书据此主张,把权益描述写成可以检查的关系:主体清楚,内容明确,条件有据,履行有责,结果可查。这样的结构既可以支持技术执行,也能在技术无法覆盖的环节保持责任连续,为数字凭证提供真实的制度内容。

三、账户记录、数字凭证与通证的选择

权益内容清楚之后,才有条件选择表达形式。账户记录便于持续维护主体与权益状态,数字凭证便于携带和出示特定声明,通证则可以按照协议组织持有、授权和流转。三者并非完全互斥,一套制度可以同时使用,但需要说明每种形式承担哪项功能。

账户记录适合持续管理多项具有不同条件的安排。它可以分别显示资格、成立状态、履行进展和争议事项,并根据有权决定更新。记录由谁维护、依据什么更新以及参与者怎样核查,决定了账户能否发挥作用。集中维护和共同维护可以采用不同保障方式,并不因名称不同就自动决定质量。

账户也可以作为多种凭证背后的状态依据。对外出具凭证时,组织可以只披露特定事项,而保留较完整的内部记录。需要明确凭证反映哪个时点、哪个范围,以及后续变化怎样被采用者发现。旧凭证内容曾经正确,不等于其目前仍适用于同一请求。

数字凭证首先是一种可出示的表达。它可以声明某个主体满足资格、某项权益已经确认或某次履行已经发生。采用者需要核实出具者、内容、状态及本次使用条件,而不是只看文件是否具有电子签名或区块链标记。

第十三章已经区分凭证的出具者、持有者、所描述主体和验证者,并说明密码学验证不自动证明声明事实。用于权益表达时,还要增加本章的专门检查:该凭证是否对应一项已经成立的权利,采用者是否有义务据此履行,以及当前状态是否仍然有效。

通常的文件型凭证可以被复制。若凭证用于证明身份或历史事实,复制可以方便核验,而不增加新的资格。若制度需要限制同一项权益只能使用一次,则还需要核对当前状态、已使用记录或其他有效机制,不能靠文件只能由一人保留这一不成立的假设来保障。

通证的不同之处,在于系统可以按协议维护可核验的持有或余额状态,并约束相应操作。它可以支持某些权益的流转,也可以承载受到转移限制的资格。但通证采用什么技术标准,并不直接确定它属于所有权、收益请求还是其他安排。

ERC-721 提供了查询通证所属地址、授权操作和转移等接口。它规范的是这类通证在合约中的基本交互方式。本书据此区分接口能力与制度内容:标准能够支持记录和执行某些转移,但不会自行规定所关联现实对象的全部权利。Ethereum:ERC-721 非同质化通证标准〔1〕

通证是否具有相同单位,也需要与权益内容一致。若不同持有者的有效期间、资格或限制不同,就不能只因数量相同便假定每个单位具有相同含义。相反,对确实相同的安排,采用数量记录可能更便于管理。选择单位形式应当根据权利内容,而不是为了方便交易而提前简化。

表达形式主要适用需求需要补充的制度与技术条件
账户记录持续维护主体、权益及履行状态维护权限、变更依据、查询与纠错程序
数字凭证向特定采用者出示可核验声明出具资格、主体绑定、证明范围与状态检查
通证按协议维护单位、控制及流转状态权益解释、转移限制、现实衔接与异常处理

选择还应当考虑是否真的需要持有人之间流转。若资格依赖持续任职或专业职责,方便出示和验证可能比公开转让更重要。若制度需要转移特定请求,则可以围绕转移对象和条件配置机制。可转让性是一项需要论证的制度能力,不是数字化之后必须增加的属性。

本书建议同时区分凭证的三种可能作用:证明已有关系,帮助行使某项权利,以及依照适用制度参与权利的设立或变动。第三种作用尤其需要明确效力依据。系统不能自行宣布任何记录都具有设权效果,也不应在制度确已赋予相应功能时把它仅当作普通截图。

账户与凭证并用时,需要说明哪个记录承担哪类当前状态判断,以及发生冲突后怎样处理。签名凭证、链上状态和外部登记可能各自表达不同层次,不能仅以技术更新时间较晚为由覆盖其他有效依据。预先确定核查与纠错程序,有助于避免并存记录形成相互矛盾的主张。

隐私和可取得性也影响形式选择。完整的参与关系和权益条件不必全部公开,凭证可以按用途披露必要内容;有权主体又必须能够取得足够依据核查自己的安排。选择性披露、受控访问和链下保存可以组合使用,公开可见不应成为可核验的唯一方式。

长期维护需要考虑补发、密钥恢复、出具者变化和系统迁移。重新签发一份凭证,可能只是恢复出示能力,也可能伴随新的有效条件,需要分别表达。恢复程序应当识别原主体并处理旧凭证状态,避免把技术恢复误写成新权益发行。

表达形式还会带来成本和权力结构。谁提供钱包,谁控制状态查询,谁能够撤销凭证或升级合约,都会影响参与者是否可以实际行使权利。技术可替换性、资料迁移和必要的替代核验路径,应当与权益本身的持续性一起设计。

因此,选择账户、凭证或通证,应当以权益结构的准确表达和实际履行为标准。形式越能让主体理解条件、核实当前状态并在需要时完成适当行动,就越有制度意义。发行数量、公开流通或技术复杂程度,都不能替代这种判断。

四、凭证转移与权利变动的对应条件

凭证转移需要先说明转移了什么。发送凭证文件可以只是提供副本;更换保管者可以只改变技术控制;按照协议改变通证持有状态,可以完成一定范围的链上转移。只有在相应制度将这些动作与特定权利变化建立联系时,才能进一步判断原主体与新主体的权利如何变化。

第三章已经建立技术控制、制度认可和法律权利的分层。本章沿用该模型判断凭证转移:链上持有状态改变只完成技术层事实,只有满足相应制度与适用法律的条件时,才可能对应特定权利的变动。

第三章也已经说明,特定电子可转让记录可以在适当立法与实体法条件下承担纸质单证的相应功能。这里不能把该结论扩展为所有通证都具有同样效力;需要回到具体对象、适用范围、可靠性条件和相应法域逐项判断。

要建立可靠对应,首先应当明确被转移的权利对象。是某项财产的权利、一段期间的收益请求、一定范围的使用资格,还是其他安排,决定了需要核查的条件。若凭证承载多种权益,转移程序需要说明哪些随之变化,哪些仍由原主体保留或需要另行确认。

转出方是否具有相应权利及处分资格,也需要检查。技术上能够签署转移,不足以单独证明其有权处分关联的全部权益。代理、托管、共同控制或受到限制的持有,应当保留适当授权条件;技术凭证被盗用时,后续权利效果则需要依据事实和适用制度判断。

转入方的条件同样可能重要。某些权益可以面向符合一般条件的主体转移,某些则依赖成员资格、使用能力或其他关系。程序应当在适当阶段检查这些条件,并说明不满足时如何处理。收到通证不应成为绕过原本有效资格要求的隐蔽途径。

各方的意思和转移范围需要明确。交付给代理人保管,与出售相应权利,不是同一种安排;委托他人投票,与转让治理资格,也需要区分。若承接涉及义务、持续职责或其他主体的利益,还须按具体制度处理必要的同意和程序,不能仅靠改变接收地址统一完成。

现实衔接条件可能包括登记、通知、交接或其他手续,其必要性取决于权利和适用制度。系统应当记录哪些条件已经完成,哪些仍未完成,并据此表达当前状态。不能把链上交易确认作为所有外部步骤均已满足的默认回执。

时间边界也需要说明。转移前已经形成的请求归谁,转移后的使用或分配由谁参与,某次治理决定按哪个时点判断资格,都可能影响双方利益。记录应当保留约定期间和适用时点,避免原持有人与新持有人重复请求,也避免一段有效主张因切换账户而被遗漏。

在对应关系明确后,技术可以把条件落实为可检查的流程。可以登记转移请求,核验主体和资格,取得必要授权及外部确认,再依规定更新权益与控制状态,并向履行者发出所需信息。这些步骤是否可以合并执行,需要结合系统能力和现实条件判断。

涉及同一执行环境内、能够同时完成的状态变化时,程序可以按相应机制实现协调更新。涉及链下登记、实际交付或外部支付时,各环节可能在不同时间完成。此时需要保留待完成、已完成和失败等状态,并明确超时、撤回或补救条件,不能假设一笔链上交易能够自动保证外部行动同步发生。

转移的排他性也需要限定范围。共同账本可以在协议条件下拒绝某些重复支出,但同一现实权益若在多个互不协调的系统中被重复表达,单个账本未必能够发现全部冲突。需要明确权威依据、跨系统核对及重复主张处理,而不是仅依赖每个凭证都有不同编号。

原凭证的后续状态应当与转移效果对应。转移完成后,旧副本可能仍然存在,验证者需要按规则检查它是否仍可用于请求。对不可重复行使的权益,应当防止旧凭证继续触发履行;对历史证明,则可以保留其原有证明意义。停止当前行使能力,不要求将历史事实一并抹去。

链上最终性与制度上的争议终结也不是同一回事。协议可能已不再按通常机制回退交易,但有关授权、欺诈、错误登记或外部条件的争议仍可能存在。处理可以涉及新的状态记录、权限限制或其他制度程序,具体效果需要依据适用安排;不能承诺任意回滚,也不能以技术难以回滚否认必要救济。

对转移结果的核验应当同时检查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技术层面关注操作、确认及当前控制状态;制度层面关注主体、对象、条件和外部程序是否对应。只有各层已经满足其要求,才能在相应范围内报告权利变动完成,并说明是否仍有未履行事项。

面向未来,本书提出一个需要检验的方向:使一项数字权益的表达能够同时呈现权利内容、当前主体、义务安排、适用条件和变动依据,并在每次转移时保留这些联系。其目标是让可流转的凭证携带可以理解和核查的制度语义,而不是仅在地址之间移动一个标记。

这一方向需要稳定的解释规则、现实履行条件和可处理分歧的程序。如果技术互通却导致不同组织对同一凭证赋予冲突含义,或者转移便利性使责任关系逐渐无法追溯,就应当限制自动化范围并修订衔接条件。能够转移多少次,不应取代对每次转移是否适当的判断。

权益结构由此为数字凭证提供内容,为权利转移提供条件。所有权、收益权、治理权和使用权可以被分别表达,也可以依制度组成相互联系的安排。区块链的重要作用,是帮助参与者共同检查其中的控制与状态变化;这些变化如何进入实际权利关系,仍由明确的制度与法律依据衔接。

下一章将进一步讨论通证机制与流转规则,研究哪些需求适合通证表达,以及发行、归属、锁定、撤销等操作怎样对应具体安排。只有先把权益说明白,通证才可能成为共同创造的有效工具。

定稿补强:权利束的法律与财务分类

权利束能够帮助制度设计者分别配置收益、治理、使用和退出,但“权益”这一名称不决定法律或会计分类。具有现金偿付、赎回、到期、保证收益、持续服务或其他结算条件的安排,可能在不同规则下形成合同义务、负债、员工报酬、会员资格或其他关系。发行人和持有人需要分别分析。

在采用账户、数字凭证或通证表达之前,应完成两份备忘录。法律分类备忘录按持有人权利、发行目的、可转让性、收益预期、发行人与二级流转审查可能适用的证券、支付、储值、集体投资、消费者或其他制度;财务分类备忘录记录现金义务、结算选择、到期、条件、服务期和终止。分类取决于经济实质、法域和事实,不能由技术名称预先决定。

本章工具与图表

本章的制度关系可结合附录五、附录十二使用。附录用于形成可填写、可核对的工作成果,不能把模板中的默认项视为已经生效的组织规则。

图18-1 所有权、收益权、治理权与使用权的权利束

图18-1 所有权、收益权、治理权与使用权的权利束。 权利可组合、分离、附条件或不可转让;凭证只是表达与控制工具

本章注释

  1. [SRC-027] Ethereum Improvement Proposals:ERC-721 非同质化通证标准。原文或官方页面
    • 本章引证:Ethereum:ERC-721 非同质化通证标准。
    • 支持范围:用于确认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数据结构、验证条件、协议流程及接口语义的明文规定,本书引用主题包括:ERC-721通证标准、Ethereum:ERC-721 非同质化通证标准。
    • 使用边界:符合技术规范只说明相应格式或过程条件,不自动证明链下事实真实、权利合法或制度正当。
    • 证据等级:A(原始法律、正式标准、原始研究或正式规范);链接状态:已完成可访问性核验,核验日: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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