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ブロックチェーン——ステークホルダー資本論の基盤技術V1.0 · 2026-10-08

ブロックチェーン——ステークホルダー資本論の基盤技術

第5章 社会的合意から制度上のルールへ

約 20 分 · V1.0

本文:中国語原文

第五章 从社会共识到制度规则

共同创造需要一定程度的共同认可。参与者需要理解正在共同完成什么,为什么值得投入,以及彼此可以期待怎样的行为。然而,对一个方向表示认同,还没有完整回答谁承担义务、谁取得权利、决定如何作出和变化如何处理。社会共识要成为能够持续运行的合作秩序,需要经过制度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含对共同认识的表达,也包含对分歧的处理。不同主体可能认可同一目标,却对投入节奏、风险承担和回报方式持有不同判断。制度需要让这些差异进入明确的讨论与决定程序,使参与者知道哪些事项已经形成有效安排,哪些仍待协商,以及谁有权继续处理。

区块链能够支持部分规则的确认与执行,但规则从何而来,仍需在社会关系与治理过程中解释。本章由此研究共同目标、参与边界和分配原则如何进入权利义务,规则制定与修改的权力如何取得依据,以及社会共识、治理决策和账本状态共识怎样分层衔接。

一、对共同目标、参与边界与分配原则的认可

共同目标为合作提供方向。它需要使参与者能够理解,共同事业希望改善什么条件、服务什么需要,以及准备形成什么长期能力。目标足够清楚,各方才有可能判断自己的投入是否适当,怎样与他人配合,以及成果是否值得继续维护。

目标认可不要求参与者具有相同的个人动机。不同主体可以分别重视收入、专业成长、资源利用、服务改善或长期合作。制度需要使这些动机在一定范围内相容,并明确共同事业能够回应什么。对差异的承认,有助于把宏观目标转化为各方可以理解的参与理由。

共同目标还需要能够指导选择。多个行动方向发生竞争时,组织依据什么确定优先顺序;当前分配与长期投入发生张力时,怎样讨论资源使用;某项经营机会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又需要遵守什么边界。这些问题决定目标能否进入实际治理,而不只是停留在倡议中。

本书主张,目标的制度化表达应当同时说明价值用途、主要责任和判断依据。价值用途指向希望形成的成果,主要责任说明哪些利益需要被认真对待,判断依据则帮助组织识别偏离与改进。具体指标可以辅助评价,但应当保留对指标未覆盖影响的审查,避免目标被单一数值替代。

参与边界随后回答谁以何种方式进入合作。了解一项计划、使用某项服务、提交贡献、接受委托和行使治理权限,属于不同的参与关系。一个主体可以同时具有多种角色,但每种角色所涉及的条件和后果应当分别说明。

尤其需要区分受到影响与接受义务。企业活动可能影响没有签署合作安排的人,这些主体的正当利益仍然需要回应;另一方面,把某人列为利益相关者,并不能据此为其设定未经有效依据成立的出资、推广或持续劳动义务。参与边界应当同时识别组织应当尊重谁,以及能够依据什么要求谁履行。

在资本治理中,可以从事项范围、角色资格、资源承诺、信息权限和退出条件几个方面描述参与边界。事项范围说明共同处理什么,角色资格说明可以实施什么,资源承诺说明需要投入多少及何种条件,信息权限说明可以查阅与披露什么,退出条件则说明合作怎样终止或转变。各项边界应当与实际关系对应。

边界还需要覆盖代表关系。参与者以本人名义表达意见,与代表某一组织或群体作出承诺,具有不同作用。代表应当说明由谁产生、能够处理哪些事项,以及哪些重大变化仍需要取得进一步授权。若代表关系不清楚,少数人的认可就可能被误写为整个群体已经接受。

分配原则是共同认可中更具实质性的一部分。它需要解释哪些因素影响回报,为什么这些因素具有理由,以及如何与责任和风险相联系。贡献可以构成重要依据,但已有报酬、持续义务、风险承担和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也应进入相应判断。分配原则的任务,是使有关选择能够被解释和审查。

在长期资本形成中,还应当讨论分配与维护的关系。可用资源怎样在当期履行、能力更新和未来投入之间安排,需要有明确依据。参与者应当能够了解,哪些资源已经承担义务,哪些仍可由集体决定使用,以及有关保留和投入由谁监督。对分配原则的认可,应当包含对其资源条件的理解。

这种认可不能被简化为对某个比例的同意。相同比例在不同计算口径、取得条件和支付顺序下,可能产生不同结果。讨论原则时,需要把收益来源、成本处理、适用期间和不确定性表达清楚。原则越抽象,越需要在正式采用前说明具体后果。

目标、边界和分配原则之间还需要相互核对。组织宣称重视长期共同创造,却只奖励短期可见结果,会形成激励上的张力;组织希望成员承担共同责任,却不给予理解和监督相关事项的条件,也可能削弱合作基础。制度形成应当识别这些不一致,并通过调整具体安排回应。

认可还具有程度和范围。参与者可能认同目标,但尚未接受分配方法;可能接受某项试行规则,却保留对长期适用的意见;也可能只认可某一部分安排。记录这些差异,有助于组织知道还需要讨论什么。把所有反馈压缩为一个“已同意”状态,容易抹去尚未解决的事项。

奥斯特罗姆关于多中心治理的研究,将分析视野扩展到不同尺度上的多样制度安排。这为理解共同创造中的参与差异提供了参照。本书据此进一步提出,合作可以围绕必要的共同目标与程序形成,同时为不同角色保留适当的自主范围。Ostrom,2009,诺贝尔奖演讲〔1〕

因此,社会共识可以被理解为共同事业得以展开的一组认可关系。它可能逐步形成,也可能随履行经历发生变化。制度需要使这些认可有明确对象、有可以理解的后果,并在分歧中保持继续讨论的空间。

二、共识如何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与决策程序

社会共识进入制度规则,需要完成从一般认可到具体关系的转换。参与者认同贡献应当得到回应,还要进一步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贡献、怎样确认、回应由谁承担,以及何时产生可主张的权益。共同原则只有进入这些条件,才能成为各方据以行动的安排。

这种转换首先需要确定事实与资格。制度应当明确什么事项可以提交,采用何种证据,谁具有确认权限,以及证据不足或存在异议时怎样处理。事实确认和资格授予可以关联,但应当各自保留依据,避免确认一项活动之后就默认全部权益已经成立。

权利表达需要说明主体、内容和行使条件。获得信息、提出异议、取得回报、使用资源及参与决定,分别对应不同事项。每一种权利都应当找到适当的实现路径,使参与者知道向谁提出、通过什么程序得到回应,以及受到不当限制时怎样请求处理。

义务表达则需要明确相应责任。承担者应当知道需要交付什么,达到何种标准,在什么期间履行,以及哪些情形可以启动调整程序。义务所依赖的资源与权限也需要检查。组织无法支配的资源,不能仅凭集体期待被当作已经具备的履行基础。

当原则允许多种实现方式时,需要把选择交给有权的决定程序。技术人员可以说明不同实现的条件和成本,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影响判断,但涉及权益与责任的实质选择,需要形成可以追溯的决定。默认参数和界面设置如果改变了参与者的处境,也应当进入这一审查范围。

决策程序首先需要明确事项类型。日常执行可以在既定授权内处理,个别事实争议需要复核,改变分配依据或参与资格则可能需要规则修订程序。事项分类决定由谁处理、需要多少信息以及采用何种决定方式。将所有问题交给同一种投票,可能使专业判断与集体权力相互混淆。

接下来需要说明程序怎样开始。哪些主体可以提案,提出时应当说明什么,谁负责判断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提案未被受理时如何获得理由,都影响参与能否实际发生。提案入口应当能够支持不同群体表达必要问题,同时通过明确要求避免无关或重复事项占用全部治理资源。

讨论阶段需要使有关信息可以被理解。提案的目标、替代方案、受影响对象、资源要求及主要不确定性,应当在决定之前呈现。对于重要安排,还需要说明不采用提案会有什么后果。参与者据此才能比较选择,而非仅对一个已经包装完成的结论表示支持或反对。

决定方式应当与事项性质相匹配。可以采用授权决定、代表审议、表决或需要特定主体同意的安排,但每一种方式都需要说明依据。若采用表决,就应当事先确定资格、参与门槛、计票口径、弃权处理以及意见相持时的后续程序。规则不能在看到结果后再临时调整。

通过决定也不是过程的终点。制度还需要明确生效条件、执行主体、资源准备和监督安排。有些决定需要进一步签署、取得必要同意或完成其他适用程序,内部通过与全部条件满足应当分别记录。系统在条件不足时应当准确显示待完成事项。

为保持这一转换的完整性,本书提出从原则到执行的对应关系。

共同认可的内容需要形成的明确规则执行与核验需要保留的依据
共同创造应当获得回应贡献范围、确认程序及回报条件事实材料、审核结果、适用规则与义务主体
重要决定应当适当参与参与资格、代表关系与决策权限提案、意见、授权及决定理由
资源使用应当可以监督信息范围、审查权限与报告要求资源来源、使用记录与检查结果
错误应当能够纠正异议入口、复核职责与处理程序异议材料、复核依据与后续履行
规则应当可以合理更新修改权限、生效条件与过渡安排新旧版本、影响说明及有效批准

这种对应关系应当保留不同阶段的状态。倡议、草案、审议通过、满足生效条件、开始适用和已经执行,不能被统称为完成。每个阶段产生的后果不同,参与者也需要知道自己面对的是讨论材料,还是已经对有关主体具有约束的安排。

技术在其中可以支持材料关联、权限检查和过程追踪。它可以帮助确认某次决定所依据的版本,防止已撤回草案被误用于执行,也可以显示哪些前置条件尚未满足。这些能力使制度形成的过程更容易被检查,但具体认可和批准的效力仍需要相应依据。

原则没有覆盖的情形,也需要预留处理方式。专业裁量可以保留在具备资格的主体手中,同时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接受复核;重大例外可以转入有权机构审议;反复出现的问题则可以触发规则评估。承认规则可能不完备,有助于建立持续学习的制度。

共识由此形成具体规则,并开始对行动产生可预期的约束。转换的质量体现在参与者能否清楚理解自己的位置:哪些权利已经成立,哪些义务需要履行,哪些问题可以由谁决定,以及发生分歧后通过什么程序继续处理。

三、谁制定规则、谁接受规则、谁有权改变规则

规则如何取得约束力,需要说明制定和适用的依据。起草者可以提出完整方案,但起草能力并不自动产生对他人的决定权;参与者可以认可某个目标,却未必因此接受所有具体义务。制度形成必须把提出建议、作出有效决定和承担执行责任分别识别。

规则制定可以包含不同工作。有人发现问题并提出方向,有人完成制度设计,有人提供专业审查,也有人依相应权限批准采用。多个角色可以由同一主体承担,但角色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尤其在方案直接影响起草者利益时,应当让利益关系可见,并安排适当的审议和监督。

规则形成需要可追踪地分开起草、审查、批准和生效;文本被整理或发布,不能直接推定为所有相关主体已经接受其实际后果。第二十二章将以版本状态和生效程序展开这一过程,本章只确定制定权、接受范围与修改权必须分别找到依据。

在组织设立或新合作开始时,初始规则同样需要找到依据。发起者可以在其合法权限内提出参与条件、投入自己的资源并邀请合作,但规则能够适用于谁,需要结合组织形式、已有权利和有效约定判断。不能仅因发起者建立了系统,就把所有接入者自动纳入其全部治理范围。

本书主张,初始制度应当明确共同处理的事项、发起者的权限、参与者进入的条件以及后续形成正式安排的程序。对于尚在试行的规则,还应当说明期限、评价方式和未完成事项。试行可以帮助各方学习,但其间实际作出的承诺和已经发生的履行,需要按照各自依据处理。

规则的接受范围应当具体记录。接受一项服务条款、加入某项合作、授权某人代表自己以及同意一项权益变更,指向不同内容。制度应当说明认可的是哪一版本、哪些条款、何种期间和相应后果,并使重要变化能够被受影响者理解。

这里讨论接受,并不意味着一切制度约束都只能依赖个人逐项同意。组织权限和外部法律也可能提供相应适用依据。关键在于不能混用依据:由有效组织程序产生的决定,应当说明权限与范围;需要特定同意的事项,应当取得相应同意;对外部主体的责任,也不能由内部表决单方排除。

接受过程还需要考虑信息和权力条件。长篇难懂的说明、过高的退出成本或对必要服务的依赖,可能影响参与者实际表达意见的能力。制度设计应当检查重要内容是否易于理解,是否提供合理的判断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可使用的询问和异议渠道。记录一次操作,并不能完整说明这些条件。

对于群体参与,代表机制需要同时说明产生、履职和更替。代表由谁选任,能够处理哪些事项,怎样向相关群体报告,出现利益冲突时如何回避,都关系到其意见能否适当地表达群体需要。任期、罢免或更换程序也应当明确,使代表关系能够接受持续检查。

规则修改权尤其需要独立论证。负责日常执行的人可能最了解运行问题,因而适合提出修改建议,但是否有权直接改变规则,需要根据已有授权判断。管理系统、保管密钥或维护软件,均不应被直接解释为具有无限的制度修改权。

本书进一步区分三类变化。纠正事实或计算错误,是使结果恢复到原规则要求的状态;按照原规则设定的条件调整参数或资格,是既有安排的实施;改变取得条件、分配依据或责任结构,则涉及规则本身的修订。三类变化应当使用不同的权限依据,并保留其真实性质。

修改程序还需要辨认时间上的影响。对尚未开始的合作,可以在适当程序下提出新条件;对已经依据原承诺作出的投入,需要说明变化如何影响预期;对已经成立的权益和义务,则应根据有效安排与适用制度处理。某项权益尚未最终取得,也不意味着此前的承诺和投入可以不受审查地被忽略。

因此,修改提案应当说明问题来源、替代方案、受影响对象及过渡方式,并明确从何时起适用。新旧规则之间需要有可以查明的联系,使参与者能够判断具体事项应按哪一版本处理。系统中的版本更新记录,应当能够对应实际有效的修改决定。

紧急处置也应当保持权限边界。制度可以预先允许在特定异常下暂停部分操作或采取保护措施,但应当说明触发条件、影响范围、持续期限及事后复核。紧急权限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需要接受监督,避免临时安排长期替代正常治理程序。

当规则本身规定了修改方式,还需要保护修改程序免于被随意绕过。若管理者能够先单方降低通过条件,再按降低后的条件批准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原有约束就可能失去意义。制度设计应当审查修改规则本身的权限与程序,并说明基本保护如何得到维持。

在区块链环境中,技术上可以出现不同软件版本或不同网络选择。它们为应对分歧提供某些行动空间,但企业合作中的资源、合同和既有责任如何处理,仍需根据具体关系决定。建立另一套技术记录,并不能单独解决所有利益分离和责任衔接问题。

规则制定、接受与改变由此形成一组连续的授权关系。每个阶段都需要明确谁在什么范围内行动,其依据如何取得,以及后果由谁承担。制度技术的作用,是帮助保存和执行这些关系,使掌握技术控制的人也能够受到相应规则约束。

四、社会共识、治理决策与账本状态共识的分层

区块链语境中的“共识”容易覆盖多种不同判断。人们愿意参与共同事业,可以被称为形成共识;有权机构通过一项规则,可以被称为形成决定;节点依协议接受某个账本状态,也被称为达成共识。它们相互关联,但确认的对象与产生的效力不同。

本书把这些过程分为社会共识、治理决策和账本状态共识三个层次。分层的目的,是明确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仍需处理,并让不同性质的分歧找到适当回应者。这一框架用于解释制度与技术的连接,并不意味着每个组织都必须按相同结构设立机构。

社会共识关心共同事业为何能够得到支持。它包括对目标、参与条件和基本原则的认可,也包括对合作经历的评价。其表现可以来自讨论、说明、实际合作和持续反馈,通常具有范围与程度。社会共识能够增强制度的支持基础,但它本身未必已经形成足够具体的权利义务。

治理决策则在明确权限和程序下处理具体事项。它可以形成规则、批准安排、确定责任或处理争议。其有效性需要检查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必要程序是否完成,以及相关决定如何与既有制度衔接。表决结果是可能的证据之一,不能脱离整个程序单独判断全部效力。

账本状态共识关心节点依照既定协议接受哪些交易历史和状态。具体的参与、确认与容错结构由第九、十章解释;在本章的三层模型中,只需确认它解决协议范围内的状态问题,并不独立裁决企业规则是否公平或现实材料是否真实。

三个层次可以通过下表对照。

层次主要确认对象参与主体需要保留的依据本层不能独立完成的判断
社会共识共同目标、参与条件与基本原则是否得到认可相关参与者、代表及受影响者讨论内容、意见范围、分歧与反馈具体权利是否已经成立,谁有正式决定权限
治理决策某项规则或事项是否按有效程序得到决定有相应资格和权限的主体提案、授权、审议、决定及生效条件技术实现是否正确,全部节点是否已采用
账本状态共识哪些交易和状态符合协议并被接受按协议参与的节点及验证者有效性检查、确认结果与相关技术证据现实事实真实性、制度正当性与外部法律效果

从社会共识进入治理决策,需要把认可转化为明确的议题、权限和程序。广泛赞成一个方向,可以支持启动规则设计,却不能让任何起草者自行代表全部参与者作出承诺。治理程序应当确认哪些共同认识已经足以形成安排,哪些分歧需要继续处理。

从治理决策进入技术运行,需要把有效规则转化为可以检查的条件与执行逻辑,并核对实现是否忠实于决定。规则通过之后,程序可能尚未部署;程序部署之后,外部材料、资源或其他生效条件也可能尚未具备。因此,治理通过、技术准备和实际适用应当分别表示。

从技术结果返回制度判断,同样需要明确证明范围。账本可以证明某项操作按照协议被接受,还需要结合应用规则解释其实际意义。如果记录内容来自有权审核者的声明,技术可以检查声明形式及相关授权,但审核者的事实判断仍需接受相应复核。

三个层次还可能发生不同步。技术系统可以继续按照旧规则运行,而参与者已经对其分配原则产生重大异议;治理机构可以通过新安排,而必要的技术部署尚未完成;账本也可能因网络问题暂时无法确认,但组织此前承担的责任并不会仅因确认停顿而得到完整处理。制度需要识别不同步发生在哪一层。

分层之后,纠错路径也更加清楚。证据有误,应当回到事实核验;规则被错误适用,应当检查执行与解释;决定超出权限,应当审查治理程序;规则本身受到质疑,则需要进入修订与协商。不能要求增加更多节点确认来解决利益分配争议,也不能仅凭重新投票解决程序实现中的技术错误。

协议自身的演进同样要分别观察规则如何形成、软件如何采用以及运行如何确认。第二十一、二十二章将处理治理权配置与规则生命周期;此处只说明社会协调、治理决定和技术采用可能不同步。

本书进一步强调,底层网络的确认权与企业治理权需要各自建立依据。验证者可能服务于大量互不相关的应用,企业参与者也可能没有能力或必要运行底层节点。协议采用的确认权重,不能直接成为企业配置贡献权益或经营表决权的理由。

这种分层还允许多元制度在共同技术基础上运行。不同组织可以共享某些证据和记录条件,同时保留各自的成员规则、分配安排与决策程序。跨组织协作需要明确哪些结果相互认可、认可到什么程度,以及发生冲突时怎样处理。共同使用一条链,并不要求各方在所有制度问题上达成一致。

面向未来,可以研究让每项重要技术结果附带可核对的制度关联:它依据哪一项有效规则,由谁确认前置事实,代表什么权益变化,以及存在什么复核路径。这种关联有望帮助参与者跨越技术界面,理解结果的制度含义。其效果需要通过实际可用性与争议处理质量检验。

人工智能也可以参与材料整理、意见归纳和规则影响分析,但自动生成的建议不能仅凭数量或计算能力获得额外治理权。代理谁表达意见、在何种范围内作出选择,以及错误由谁负责,需要明确授权。未来的制度技术应当提高参与者理解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保留权力依据的可追溯性。

本章由此把“共识转化为制度,用技术执行制度”展开为一个可以审查的过程:围绕共同事业形成认可,通过有效治理产生明确规则,技术按照规则支持共同状态与执行,运行结果再进入评价、复核与修订。社会共识提供合作基础,治理决策形成具体安排,账本状态共识支持特定技术事实的共同确认。

这三个层次相互支持时,参与者能够同时理解共同事业的方向、自身的制度位置及系统结果的含义。分歧也能够按照其性质进入适当程序,而无需被压缩成同一种同意或拒绝。这样的制度联系,为长期贡献和共同未来建立了更具体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下一章将考察制度技术的适用条件与选择边界:哪些协作问题需要共享账本,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比较不同方案对成本、隐私和权力结构的实际影响。

本章工具与图表

本章的制度关系可结合附录八、附录十一使用。附录用于形成可填写、可核对的工作成果,不能把模板中的默认项视为已经生效的组织规则。

图5-1 社会共识、治理决策与账本共识

图5-1 社会共识、治理决策与账本共识。 三层之间存在授权和输入关系,但任何一层都不能自动替代另一层

本章注释

  1. [SRC-062] 诺贝尔奖官方网站:Ostrom,2009,诺贝尔奖演讲。原文或官方页面
    • 本章引证:Ostrom,2009,诺贝尔奖演讲。
    • 支持范围:用于支持所引理论、模型、算法或经验研究的原始论证,本书引用主题包括:Ostrom,2009,诺贝尔奖演讲。
    • 使用边界:原始研究支持其设定范围内的结论,不直接证明本书提出的治理制度已获得普遍实证验证。
    • 证据等级:A(原始法律、正式标准、原始研究或正式规范);链接状态:已完成可访问性核验,核验日: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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