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ブロックチェーン——ステークホルダー資本論の基盤技術V1.0 · 2026-10-08

ブロックチェーン——ステークホルダー資本論の基盤技術

第1章 制度技術としてのブロックチェーン

約 22 分 · V1.0

本文:中国語原文

第一章 区块链的制度技术属性

一项制度能够持续发挥作用,需要使参与者的行动与可预期的后果联系起来。谁可以作出承诺,什么条件下取得资格,谁应当履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这些安排共同构成合作的秩序。人们据此判断可以依赖什么、需要承担什么,又能够如何影响共同事务。

当这种秩序进入数字系统,部分制度条件便开始通过技术得到识别和执行。系统可以检查一项操作是否符合权限,按照约定计算结果,拒绝某些不符合规则的状态变化,并保留可供检查的记录。制度由此取得一种持续作用于行动的能力。与此同时,系统采用什么身份模型、承认什么证据、允许谁改变规则,也成为制度设计的一部分。

本章据此考察区块链的制度技术属性。这一属性体现在它如何承载共同记录、安排有效授权并支持规则执行。要理解这些作用,需要先说明制度组织了哪些关系,再分析这些关系进入技术系统时发生了什么变化,最后考察这种技术秩序所依赖的社会基础。

一、制度如何界定主体、权利、义务与行动边界

理解制度,可以从一项行动何以对他人产生有效后果开始。同样一份声明,由不同身份的主体作出,在不同权限和程序下提交,可能具有不同意义。制度通过界定这些条件,使参与者能够区分个人意愿、组织承诺、有效决定和有待审议的主张,并据此安排自己的行为。

诺斯在其关于经济表现的研究中,把制度理解为组织人类互动的约束,强调正式规则、非正式规范及其执行特征的共同作用。这一认识提示我们,写下来的条款只是制度的一部分;规则在实践中怎样被解释、遵守和实施,同样影响合作秩序。Douglass C. North,诺贝尔奖演讲〔1〕

沿着这一思路,本书将资本治理中的制度关系展开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动边界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这样的划分旨在帮助我们识别技术必须表达什么,并不把制度的全部内容压缩为四类数据。

主体首先回答谁能够以何种身份参与。自然人、组织、受托代理人以及获授权的技术执行者,在合作中承担不同角色。识别一个主体,需要进一步说明其在具体关系中的资格:他代表自己还是某个组织,能够提出什么主张,是否有权代表他人作出承诺,代理权限又在何时终止。这些资格决定行动如何归属于相应责任主体。

身份具有关系性。同一参与者可以在某项事务中提供贡献,在另一项事务中承担审核职责,也可能在涉及自身利益时需要回避。制度应当把人或组织的持续身份,与其具体角色、任期和权限分开处理。否则,一项曾经有效的职务资格,就可能被错误地延续到已经改变的合作关系之中。

数字系统中的账户为识别行动提供了技术入口,但账户与制度主体之间需要建立依据。一个主体可以管理多个账户,一个账户也可能由多人共同控制。系统能够识别某个密钥完成了签名,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这个密钥代表谁、被允许用于什么事项,以及权限变更如何进入系统。因此,从数字标识到责任主体之间存在一项必须完成的制度连接。

权利回答参与者可以依据什么,要求或实施何种行为。资本治理需要区分对资源的使用、对回报的请求、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以及对集体决定的参与。这些权利具有不同对象和条件。只有明确权利指向什么、向谁主张、何时可以行使,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获得回应,权利才具备进入执行过程的基础。

特别需要区分的是,能够实施一项技术操作与有权实施该操作。系统入口可能允许某人提交交易,但其行为仍可能超出组织给予的授权;参与者可能已经取得某项请求权,却因系统故障暂时无法行使。制度设计需要分别处理权限配置的错误与系统服务的失效,使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与制度上的可主张性尽可能保持一致。

义务则使权利关系获得回应。一个收益请求需要明确谁负责支付,一个核验请求需要明确谁应当审查,一个信息获取权需要明确谁有责任提供有关材料。义务还需要说明履行标准、期限、资源条件及未履行后的处理。缺少这些内容,权利即使被登记,也可能停留在没有确定回应者的状态。

义务的成立与履行能力也应分别表达。义务人暂时缺少资源,可能使履行受阻,但不能由此让系统自行抹去已经成立的责任。技术可以登记延期、启动通知或进入约定的调整程序;有关义务是否变更,则需要回到适用规则和有权作出的决定。对制度技术而言,保存未完成义务的可见性,与记录成功履行同样重要。

行动边界进一步规定权利义务在什么范围内发生作用。这个范围包括事项、对象、时间和程序,也包括授权可否转交、决定能否撤回,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另行审议的情形。权限越大,越需要明确其生效条件、监督责任和终止方式。资本治理尤其需要限制能够直接改变他人权益的操作,使改变本身具有可以说明的依据。

由此,还可以区分两类规则。一类规则规定日常参与者如何行动,另一类规则规定谁能够制定、解释和修改前一类规则。后一类规则决定了制度自身如何变化。如果一个系统严格限制普通参与者,却允许管理者任意改写权限、证据或分配参数,制度的关键权力仍然缺少约束。对治理技术的审查,必须进入规则修改和系统控制这一层。

这四个方面共同决定一项行动的制度含义。资本治理中的“提交”“确认”“授予”“支付”和“修订”,应当分别连接不同的资格与程序。贡献被提交,说明存在一项待核验主张;贡献得到确认,说明有关程序已作出判断;权益成立,则还需要相应的约定或授权。制度通过这些差异,组织事实如何进入判断,判断如何产生有效后果。

在本书的研究框架中,一项可执行的制度安排至少需要说明以下关系:由什么主体,依据何种资格,对什么对象,在何种条件下实施何种行动,并由谁承担相应后果。这个表达为技术建模提供起点,同时要求保留制度的解释、异议与救济空间。人的基本权利和应受尊重,也不应取决于系统是否为其登记了贡献或赋予了某种评分。

区块链的制度技术属性,正是在承载这些关系时显现。它可以支持其中某些状态与行动得到共同核验,但具体主体如何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受到哪些约束,仍需要具有明确依据的制度安排。

二、技术如何承载规则并约束行动

制度进入技术系统,需要经过表达方式的转换。制度文本可以使用目的、原则与开放性的判断标准,程序则需要在特定输入和状态下确定可以执行什么。转换过程必须把有关条件写清楚,也必须明确哪些问题由程序处理,哪些判断仍由具有资格的人或组织作出。

这种转换首先发生在数据表达上。系统选择记录哪些事项,决定哪些贡献容易被看见,也影响后续判断能够取得什么证据。如果只记录最终成交,却没有关联前期知识投入与协作过程,某些长期作用就可能在分配时被遗漏。数据结构由此具有制度后果:它影响什么能够进入正式讨论,什么只能依赖额外说明。

技术还通过分类与状态规定行动的路径。承诺可以处于待接受或已接受状态,交付可以处于待核验或存在异议状态,权益可以处于待生效、已取得或已履行状态。每一次状态变化都应有条件和责任主体。明确这些状态,有助于避免系统把“有人提交”当成“事实成立”,或者把“计算完成”当成“支付完成”。

约束随后进入操作过程。技术能够要求特定身份才能发起行动,要求必要材料齐备后才能进入审查,也可以根据已经认可的判断执行计算。在资本治理中,这类约束的制度价值,在于使某些关键程序成为实际行动的前提。参与者据此能够预期,某项权益变化需要经过什么环节,而不完全依赖临时决定。

本书据此区分规则承载的三种作用。第一种是记录作用,使承诺、行为和结果留下可核验的依据;第二种是程序作用,使行动必须经过特定的提交、确认和批准环节;第三种是执行作用,使满足条件的操作按照既定规则改变系统内状态。三种作用可以结合,也可以分别实现。采用普通数据库的系统同样能够承载其中多项功能,区块链的必要性需要从共同核验与控制结构等条件继续论证。

智能合约提供了规则进入执行过程的一种技术形式。以太坊文档将其说明为部署在链上的程序与状态,用户通过提交交易调用其功能。它能够按代码处理相应操作,但现实信息需要通过外部输入机制进入系统。以太坊智能合约文档〔2〕

因此,自动执行具有明确范围。程序可以检查它能够获得并解释的条件,可以控制系统所管理的数字状态,但对实物交付、专业质量或现实服务履行,仍需安排外部核验与责任承担。现实事件发生,并不意味着链上程序必然在同一时刻行动;还需要说明由谁提交数据、谁触发操作,以及触发失败时由谁补救。制度承诺应当覆盖这些连接环节。

规则转换还需要检查含义是否一致。“贡献确认后可以获得回报”这样的表述,进入程序之前必须回答:何种确认有效,是否存在异议期限,回报是资格、应付金额还是即时支付,资源不足时如何处理。若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制度决定,开发者就可能通过默认设置作出实际选择。系统中的一个默认值,有时会改变参与者的经济地位。

因此,本书主张建立制度文本、规则模型与执行结果之间的对应。制度文本说明安排的目标和依据,规则模型说明条件、权限与可能状态,执行结果说明某一次行动实际发生了什么。三者需要能够相互核对。原条款中的限制不应在技术转换时丢失,系统新增的权限也需要取得明确授权。

规则转换环节技术需要表达的内容应当核对的制度问题
主体进入系统标识、角色、代表关系与权限有效期谁具有资格,谁为其行为负责?
条件进入系统证据要求、确认状态与适用范围哪些判断已有依据,哪些仍待审议?
行动进入系统操作权限、必要程序与状态变化谁能触发,谁能复核,后果影响谁?
结果进入系统已完成事项、未履行义务与后续责任记录的变化是否对应实际履行?
规则发生改变新旧版本、生效条件与过渡安排谁有权修改,既有承诺如何处理?

在这一转换中,有些规则能够被直接形式化,有些规则只能将判断程序形式化。数额上限和任期截止通常具有明确的检查条件;专业评价、利益冲突和重大例外则可能需要审议。系统可以规定谁作出判断、需要何种材料、如何说明理由,以及谁有权提出复核。对裁量程序的约束,也是技术承载制度的一种方式。

约束能力还取决于系统控制范围。程序只能直接阻止或完成其执行环境内的操作;参与者可能在外部系统达成新的安排,也可能绕过记录流程开展活动。制度需要说明系统内外的衔接,使线下行为、外部付款及人工决定能够进入适当的核对过程。否则,形式上严密的系统可能只覆盖真实合作的一部分。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技术改变了偏离规则的难度和纠正错误的路径。某些未获授权的操作可以在执行前被拒绝,某些已经执行的错误则可能需要补偿性操作或新的治理决定。制度不能只规定正常执行,还要安排暂停、恢复、复核与补偿。对错误处理权限的明确约束,可以让纠错具备可预期性。

技术由此同时具有承载与塑造制度的作用。它实现已有规则,也通过记录范围、操作入口和执行顺序影响规则在实践中的样貌。本章提出一项设计要求:凡是能够改变参与者资格、资源或责任的技术选择,都应当具有可追溯的制度理由。技术人员可以完成实现工作,涉及权益与权力的实质选择则需要进入相应治理程序。

三、共享记录、有效授权与共同执行

区块链的制度技术属性,集中体现在多个参与者如何维护共同认可的状态,并据此约束后续行动。为了说明这一机制,本书从共享记录、有效授权和共同执行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它们分别回答依据如何保留、行动凭什么成立以及规则怎样产生结果,三者的衔接决定技术记录能否支持制度运行。

共享记录首先为协作提供共同参照。参与者需要能够识别同一项事项,确认相关信息的版本,并了解它在整个流程中的状态。记录应当关联主体、时间、对象、证据来源以及确认程序,使不同参与方能够就同一对象展开核验,减少各自维护不同解释却无法对照的情况。

区块链可以通过协议组织共同交易历史,使后续行动受到已接受状态的约束。重复支出为何会被拒绝,由第二章说明;交易、排序与共同状态如何形成,由第八章展开。本章只保留其制度含义:共享记录为多个主体提供同一行动依据。

在资本治理中,共享的内容需要进一步设计。各方可能只需共同核验某项材料的完整性和确认结果,而无须获得材料的全部细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内部判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披露范围。共享记录应当支持有资格的主体取得足够依据,同时保留必要的隐私和保密边界。共同核验与全面公开并非同一要求。

记录的证明范围也需要明确。它可以支持检查某项材料是否发生变化、某个主体是否提交过声明,以及某项程序是否已经完成;现实中的交付是否真实、评价是否充分,则依赖证据来源和审查质量。错误材料一旦进入被共同维护的记录,可能获得更长久的传播。因此,数据入口、审核责任和异议处理应与记录机制一同建设。

记录还需要在时间上保持可解释性。规则改变之后,过去事项通常仍需要说明当时适用的条件;资格发生变化之后,也需要区分此前合法完成的行动与此后提出的新操作。对资本治理而言,保存制度版本及其适用范围,可以帮助组织解释同一类事项在不同时点为何得到不同处理,并审查这种差异是否有依据。

有效授权为记录变化提供第二层条件。技术授权关心某项操作是否满足系统设定的身份和权限要求;制度授权关心相应资格如何取得、是否涵盖当前事项,以及是否经过必要程序。系统需要把二者连接起来,使签名、账户和操作权限能够追溯到实际的代表关系与责任安排。

本书将授权设计进一步分为授予、使用、监督和终止几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授予说明权限由谁赋予,使用说明权限对哪些事项有效,监督说明何种主体能够检查其行为,终止则处理任期结束、资格撤销或密钥失控。只有覆盖完整过程,权限才不会因为曾经被写入系统而无限延续。

权限安排还应关注行为后果。提出贡献主张与确认贡献主张,修改分配参数与执行既定分配,属于不同性质的行动。对于影响他人权益的事项,制度可以设置职责分离、复核或多人批准,使单个执行者难以自行决定全部条件。这些安排是否有效,还取决于相关人员是否实际独立、是否掌握信息,以及是否承担可以追究的责任。

共同执行则使获得授权的操作按共同认可的规则改变状态。其技术含义并不要求所有参与者亲自操作每一项事务,也不要求每个节点承担完全相同的工作。需要确认的是,执行结果如何被验证和接受,哪些变化能够进入共同状态,以及对冲突结果采用什么处理规则。

共同执行必须依赖具体的提议、验证、冲突处理和最终性规则。第九章将把这些安排完整界定为共同账本的确认制度;本章在此确认它的上位功能:让获得授权的操作依共同规则进入可被各方采用的状态。

共同执行的制度效果,需要与实际履行对照。规则计算出应付金额,意味着系统形成了计算结果;支付交易得到确认,意味着某种链上状态发生变化;现实义务是否履行完毕,还要依据约定的对象和交付标准判断。制度技术应当分别标记这些结果,避免把同一个“完成”用于不同性质的事项。

三个方面的相互依赖,可以从它们各自缺失时看得更清楚。只有共享记录而缺少有效授权,系统可能完整保存越权行为;只有授权而缺少可核验记录,参与者可能难以审查权限怎样被使用;只有自动执行而缺少清晰依据,系统可能持续实施无法解释的决定。三者需要连接到同一项事项,并保留各自的依据和责任。

本书因此提出一项“依据—权限—结果”的连续性要求:每一次对参与者产生制度后果的状态变化,应当能够追溯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规则,说明发起与确认该变化的权限,并识别结果及其后续义务。这是一项面向制度设计的要求,区块链可以支持其中的连续记录,但无法单独赋予全部环节正当性。

错误处理同样应保持这种连续性。某项确认被纠正后,历史中曾经发生的行动仍然需要能够被审查;当前权益及未完成义务,则应依照复核结论进行相应处理。纠错不应只修改一个最终数值,还应说明修改理由、影响范围、批准依据与必要的补偿。这样的记录可以保留责任,也使后续参与者理解为何出现调整。

对于跨组织协作,这一要求还意味着明确接受范围。一个组织可以接受另一个组织提供的某类证据,同时保留对权益授予的独立判断;也可以认可某项支付事实,却不接受有关贡献评价。共同账本帮助各方共享依据,具体认可什么、承担什么,仍需要通过制度接口表达。技术上的相互连接需要与责任上的相互理解共同推进。

共享记录、有效授权与共同执行由此形成一种有条件的协作能力:各方能够围绕可对照的依据行动,知道哪些决定具有权限来源,并检查其执行后果。这种能力为利益相关者资本治理提供支撑,使长期合作中的事实、承诺和权益能够维持连续联系。

四、制度技术的能力及其社会基础

制度技术的重要作用,在于使合作中的部分关系获得更稳定的表达和执行条件。参与者能够依据记录核验承诺,通过明确权限识别有效行动,并在规则变化时追踪原因。对跨越时间和组织边界的合作而言,这些能力有望减少反复确认与临时协调的负担,使长期安排更加可理解。

这种能力至少体现在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制度记忆使承诺和履行过程能够被持续追溯;程序约束使关键行动需要满足明确条件;结果核验使不同主体能够检查执行是否符合规则;责任追溯使错误和未履行事项能够找到处理路径。技术是否实际改善合作,需要进一步观察这些能力在具体环境中是否成立,以及它们要求承担多少成本。

制度技术还可能增强约束权力的能力。如果更改关键规则需要留下记录并经过既定授权,单方事后改变合作条件就可能受到限制。对于已经作出长期投入的参与者,这种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能够更有根据地判断,原有承诺不会仅因控制者意愿变化而被轻易改写。

不过,权力约束应当检查真实的控制结构。系统看似由多方共同参与,关键密钥、数据入口、软件升级或外部服务却可能集中在少数主体手中。节点数量与账户数量不足以说明这些控制关系。制度评估需要识别谁能够让系统停止、谁能够改变规则、谁掌握解释材料,以及其他参与者是否具备发现和回应问题的能力。

由此,本书提出一项关于技术采用的分析思路:需要逐项识别哪些信任要求能够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条件,以及哪些依赖仍然由人员、组织和外部制度承担。对签名、记录或计算的核验,可以支持减少某些人工判断;数据真实性、专业解释、现实交付和争议救济,则需要相应的社会安排。剩余依赖应当被明确披露,并落实责任。

社会基础首先表现为对规则意义的共同理解。相同字段、分数或状态在不同组织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只有明确什么被记录、记录能够证明什么,以及哪些结果需要另行判断,多方共享的信息才具有可用性。制度技术需要与业务语言和参与者的理解能力衔接,避免只有少数技术人员能够解释影响所有人的运行规则。

第二项基础是有效授权与可接受的治理程序。系统需要有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规则,也需要受影响者能够了解、表达和提出异议。程序是否可接受,应当结合信息条件、协商能力及权利保护考察。点击同意、持有通证或持续使用系统,都不能单独完成这种判断。

区块链协议自身的变化也存在社会治理过程。以太坊的治理说明讨论了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协议演进中的作用,以及变更如何经过讨论和协调。这表明,协议持续运行所依赖的规则调整,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过程。以太坊治理说明〔3〕

第三项基础是资源与持续维护。技术执行需要计算、存储、网络和安全维护,制度运行还需要证据整理、专业审核、争议处理及人员培训。若没有主体承担这些工作,即使初始程序正确,系统也可能逐渐失去可靠性。资本治理应当明确维护责任和资源来源,审查成本是否被不合理地转嫁给某类参与者。

第四项基础是与现实履行和救济的衔接。组织需要能够回应系统内外的冲突,处理账户失控、错误登记、代理越权与未完成交付。具体权利的保护及争议后果,还需要依据适用制度确定。技术系统应保存足够的证据和处理记录,使有权的机构能够理解事项,并使有效决定有路径进入后续执行。

第五项基础是合作中的诚信、专业伦理和公共责任。某些不当行为可以被程序直接阻止,另一些则涉及隐瞒、串谋或操纵输入。制度需要通过审核、监督和问责提高这些行为被发现与处理的可能性,也需要维护参与者认真履责的组织文化。技术规则可以支持这种文化,但很难仅凭操作限制生成它。

这些社会基础也决定制度技术如何对待未被充分表达的利益。系统容易处理清晰、可量化的项目,而某些长期作用、脆弱处境与外部影响可能缺少标准化记录。治理需要保留提出新证据、解释特殊情况和审查既有分类的渠道。对难以计量事项的容纳能力,是资本治理能否持续扩展认识的重要条件。

本书据此提出“执行能力与修订能力共同建设”的设计主张。稳定执行有助于保护预期,经过授权的修订则使制度能够回应新事实与新问题。二者需要通过明确的变化程序相互协调:事先说明谁可以提案、哪些事项需要审议、怎样处理已成立的权益,以及紧急处置如何接受事后检查。修订能力由此成为维持制度可信度的一部分。

面向未来,这一主张还可以延伸到规则检查与制度试验。人工智能及其他分析工具可能帮助识别条款冲突、检查权限组合,并推演不同安排的后果。这里提出的是需要验证的研究方向。工具给出的结果应当能够被检查,参与者需要了解采用了什么假设;制度选择及其责任,则由具有相应授权的人和组织承担。

进一步可以研究,制度技术能否同时扩大参与者对规则的理解能力和影响能力。如果系统只使执行更快,却让规则越来越难以解释,或者让少数基础设施控制者更容易决定他人处境,其治理价值就需要重新评估。未来技术的进步,应当接受参与者处境、责任分布与合作质量的共同检验。

从本章的分析出发,区块链的制度技术属性可以得到较为完整的表述:它通过共同状态的维护和可核验的执行条件,参与组织主体的行动及其后果;这种组织能力需要与资格、权利、义务和治理程序衔接,并依赖持续维护、现实履行和社会认可。将区块链放入这一关系之中,才能具体判断它能为资本治理承担哪些工作。

这一判断也把研究推进到下一步。数字环境中的信息可以复制和传播,而具有排他性要求的资产需要明确控制状态及其变化。制度如何通过技术使这种变化成立,决定了后续权益表达与流转的基础。下一章将从信息复制与资产转移的区别出发,进一步分析这一机制。

本章注释

  1. [SRC-061] 诺贝尔奖官方网站:Douglass C. North,诺贝尔奖演讲。原文或官方页面

    • 本章引证:Douglass C. North,诺贝尔奖演讲。
    • 支持范围:用于支持所引理论、模型、算法或经验研究的原始论证,本书引用主题包括:Douglass C. North,诺贝尔奖演讲。
    • 使用边界:原始研究支持其设定范围内的结论,不直接证明本书提出的治理制度已获得普遍实证验证。
    • 证据等级:A(原始法律、正式标准、原始研究或正式规范);链接状态:已完成可访问性核验,核验日:2026-10-08。
  2. [SRC-038] Ethereum.org:Ethereum开发文档:智能合约简介。原文或官方页面

    • 本章引证:以太坊智能合约文档。
    • 支持范围:用于说明特定协议或项目在当前文档中的运行机制与工程约束,本书引用主题包括:以太坊智能合约文档、Ethereum开发文档:智能合约简介。
    • 使用边界:项目文档描述特定系统,版本、参数与实现可能变化,不能直接外推为所有区块链的一般性质。
    • 证据等级:B(官方机构、协议项目或公共组织发布的说明与指南);链接状态:已完成可访问性核验,核验日:2026-10-08。
  3. [SRC-044] Ethereum.org:协议治理与参与主体。原文或官方页面

    • 本章引证:以太坊治理说明。
    • 支持范围:用于说明特定协议或项目在当前文档中的运行机制与工程约束,本书引用主题包括:以太坊治理说明、Ethereum:协议治理与参与主体、Ethereum:协议分歧与分叉。
    • 使用边界:项目文档描述特定系统,版本、参数与实现可能变化,不能直接外推为所有区块链的一般性质。
    • 证据等级:B(官方机构、协议项目或公共组织发布的说明与指南);链接状态:已完成可访问性核验,核验日: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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